職工患職業病後,單位應該怎麼做,職工患職業病之後,公司停產或倒閉了,職業病人怎麼辦?

2022-01-07 06:56:03 字數 5699 閱讀 5491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隨訪發現職業病,是可以申請職業病認定或鑑定的;

需要提供資料,下面已經將若干檔案規定的相關條款,做成了你需要的程式:

(1)健康體檢: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有發現異常的: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4、職業病診斷: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後,再做出診斷。

5、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

第十八條 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註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

6、鑑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7、工傷(職業病)認定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五險一金是國家規定公司必須繳納的,單位沒有責任不做,你可以先跟單位協商,無果後找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或諮詢12333.

3樓:匿名使用者

到有職業病鑑定資格的醫院鑑定。

屬於職業病的,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

職工患職業病之後,公司停產或倒閉了,職業病人怎麼辦? 40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規定

第六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因此,企業如果發生以上情況,首先應清償本單位的職業病病人補償和賠償,如果無法得到清償的,一般的地方規定是由當地社保部門承擔後續的救助救濟工作。

具體請你到你當地社會保障部門諮詢。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由受益單位進行相應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員工在職期間患病公司該如何處理

7樓:之何勿思

按實際情況批准休假。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拓展資料:

勞動者特殊假期的待遇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時限和待遇:

1、勞動者患病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2、職工患病的醫療期規定:

①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②職工患病的醫療期規定: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以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③關於醫療期的計算:

按照規定,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3個月的按6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9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2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8樓:知心冰嵐

回答您好,單位有沒有責任,要看這個疾病跟主要是看疾病的型別是否與單位工作環境有關,單位依法為其繳納了醫療保險,就盡到了義務。如病情如果與工作無關,單位沒有責任。反之公司就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無論如何公司都應該盡到搶救,單位都應當承擔職工緊急**的費用,及時搶救,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

在職工病情穩定後,再根據病情啟動後續的責任認定和工傷鑑定等工作。

提問我是北京職工。上班生病了。我想諮詢一下。

我是北京職工。上班生病了。我想諮詢一下。

回答好的,答案已經發給你了,你可以仔細看一下。

提問我現在不能上班了,怎麼辦?上路醫療保險呢。

我現在不能上班了,怎麼辦?上路醫療保險呢。

公司還會給我上醫保嗎?

公司還會給我上醫保嗎?

回答您好欄,我很理解你現在的心情。麻煩你仔細看一下我發給你的答案。

提問我生病了。上不了班了。公司是不是不給我上保險了?,不知道怎麼解決。

我生病了。上不了班了。公司是不是不給我上保險了?,不知道怎麼解決。

回答你放心好啦,因為生病上不了班,公司一定會給你上保險的。而且你還有基本的工資。就是說不單給你上保險,還會給你發基本工資。

提問公司問我什麼要求?,聽別人說關6個月。,過了半年要寫辭職報告。

公司問我什麼要求?,聽別人說關6個月。,過了半年要寫辭職報告。

回答公司問你什麼要求?你是如何說的?你有沒有把你的要求告訴給公司?

提問|我現在在住院,沒有說。我也不懂。

|我現在在住院,沒有說。我也不懂。

回答那你現在就找公司溝通這個事情,把你的要求告訴公司。看公司能不能達到你的要求。如果你和公司溝通之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還可以繼續找我諮詢的。

更多16條

9樓:山野柴胡

【醫療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工資】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醫療期滿 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 醫療補助費】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10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職期間非因工患病的,單位因根據醫院出具的病歷證明給予員工醫療期待遇。醫療期具體時限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3個月至24個不等,具體詳見各地醫療期管理辦法規定;醫療期期間單位需支付員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80%的工資待遇,醫療期滿後若員工仍無法從事正常工作的可解除勞動關係,並由單位支付工作每滿一年乙個月的經濟補償。

11樓:中顧法律網

員工在職期間患職業病用人單位的處理方法:

(1)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當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時,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2)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病病人時,除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外,同時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3)積極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鑑定

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感到不適,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經員工申請,用人單位應安排員工的職業病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為了保證受到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享有充分的權利,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安排職業病病人的**、定期檢查和**

員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對職業病病人**、定期檢查、**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相關工作。

(5)調離和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員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用人單位在員工經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用人單位應為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員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報工傷,對留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根據其鑑定結果安排適合其本人職業技能的工作。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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