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籤一年好還是一次籤三年好

2022-01-04 04:07:26 字數 6592 閱讀 9166

1樓:漆穰逢夏寒

如果在同等條件下,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長,比短好,如果你不準備隨時跳槽的話,建議你還是簽訂三年的吧。

2樓:喔喔靜

都差不多,公司如果發展的好,建議籤3年。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看清楚合同內容!

3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看個人發展情況和公司適不適合你的發展!

如果公司有利於你的長遠發展,那麼3年一簽不錯!

但現在社會情況比較複雜一般保險起見都是1年1籤

4樓:

要是你籤的薪水高 就籤3年好了。

要是你籤的薪水不高 就籤1年好了,這樣你在這個公司學了點東西可以跳槽。

反正是好轉舵嘛

5樓:梵天從冬

籤多長時間,主要看這個公司對你來說前途、錢途如何。

你可以進去工作一兩個星期,然後再決定,這時可以的,跟公司協商。

好就多籤,畢竟是經濟危機還沒過去,也有點保障。

如果不好,就先簽一年看看。以後決定好了,你再續簽。

工作一兩年後,公司和你都覺得不錯,那麼公司也沒有道理不想和你續簽。

6樓:妍桐

各有利弊。這個得你自己衡量再做決定。

如果你是女性,未婚或未孕,那麼籤3年的比較好,你可以有足夠的時間來在這裡結婚生子。

如果工資待遇等都一般,那麼籤一年的比較好,連續幾次續簽勞動合同,就可以預設為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

但是也不絕對,只要你想跳槽,不論籤的是1年還是3年的勞動合同,你都可以隨時辭職,只要提前30天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就可以。

你要是很像在這個公司好好工作,那麼就多籤幾年的合同,對你也沒什麼壞處。

7樓:益倩倩

各有利弊:

利:一年的:勞動合同法規定,08年以後簽訂兩次合同就可以簽無固定期合同,在

沒有犯錯的情況是終身制的。

到期離職很方便。

三年的:對於你自身條件也有關係,如女孩子生育問題,時間長了可以保過三期。如果企業不錯,想長期發展。

將來要換工作,時間長了業務熟練。穩定性高。

弊:一年一簽,等單位到期想辭你了也是很容易,只要支付你乙個月的經濟補償就中以了。

8樓:

恩。一年比較穩當。覺得好一年後又籤就行了嘛。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籤一年好還是一次籤三年好啊!

9樓:匿名使用者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次籤三年更好。因為簽訂合同時間越長,對自己勞動越有保障。簽訂合同的期限長短,就是看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如果籤一年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對勞動者其實是不利的。

有些勞動者擔心如果簽訂合同時間過長,導致自己發現其他更好的職位無法跳槽,怕承擔違約金。但是這種擔心大可不必,因為勞動合同不同於其他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濤聲海韻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籤一年好還是一次籤三年好,要視情況確定。

簽訂合同的期限長短,實際上就是看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對當事人有利還是不利。因為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屬於合同終止,雙方不用交違約金,也沒有補償。

一般說來,合同期長了,對勞動者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保障。因此很多人採取時間長一點的合同。因為如果最後當事人想解除合同,只要提前乙個月提交申請就可以。

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通常都要補償的。

11樓:瀟

你們合同上有什麼約定嗎?就是籤一年的和欠三年的利益怎麼樣呢?如果你打算長期在這裡幹,而且欠三年的利益又多,你還是欠三年的好。

如果你覺得可能在這裡幹的時間不長,那麼還是籤一年的了,省的以後你不像幹了,要求解除合同,到時候有好多的補償就會沒有了。

所以,你應該先考慮清楚了。

12樓:鐵石韻

你可以與公司簽訂一年勞動合同,明年合同到期後,如果你想續簽合同,可以再籤一年,這樣,第三次公司就只能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樣對你是最有利的。

13樓:北極殺手

一年的好,舉個簡單例子,一年後你不想幹了,合同到期直接走就行,不用考慮違約什麼的,如果你幹得好公司會想辦法留你,肯定會提高薪水。如果你籤三年走的話涉及很多東西。另外公司向辭退你隨時都有藉口,合同起不了大用。

籤一年的勞動合同和籤三年的有什麼區別?

14樓:美的整過容

1、法律允許的試用期不同:

一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勞動者達到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條件所需時間,可能有所不同:

對於那些剛就業的職場新人或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通常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具有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因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勞動者達到簽無固定期合同所需耗費的時間也將不同。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成本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通常都應遵守合同的約定。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概率較高,而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約方往往需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損失賠償、違約金等費用,解約成本較高。相對而言,一年期勞動合同,提前解約並支付較高解約成本的機率要低一些。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第一款: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15樓:

對於勞動者來說,一年期勞動合同、三年期勞動合同,哪個更適合自己,要根據自身的情況而定。

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允許的試用期不同:

一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勞動者達到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條件所需時間,可能有所不同:

對於那些剛就業的職場新人或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通常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才具有和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格。因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勞動者達到簽無固定期合同所需耗費的時間也將不同。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成本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通常都應遵守合同的約定。三年期的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概率較高,而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約方往往需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損失賠償、違約金等費用,解約成本較高。相對而言,一年期勞動合同,提前解約並支付較高解約成本的機率要低一些。

【解答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第一款: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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