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程式和二審程式的區別

2021-12-30 22:44:48 字數 5942 閱讀 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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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程式與再審程式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程式啟動原因及主體不同

二審程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開始,程式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再審程式啟動主體呈多元化。再審程式的啟動基礎是司法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當法院和檢察院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它們可以自行啟動再審程式,也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式啟動再審。

2、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再審程式的提起方式較多也比較複雜,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提交書面的再審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3、提起訴訟的期限不同

上訴期限較短,一般在一審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應提出;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民訴法修改了民事再審申請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項、三項、十二項、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相比修訂前的二年期限要短,需要注意。

總的來說,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都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式。再審程式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式,是旨在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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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式和二審程式的區別如下:

1、提出抗訴的機關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與原審法院相對應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

2、 法律的限制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時間,只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抗訴。

3、抗訴的物件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抗訴的物件是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物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4、法律後果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導致第二審訴訟開始;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導致的是再審,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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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審程式

再審程式一般指申訴和審判監督程式。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並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式。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用裁定駁回申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犯罪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予以改判。

3、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判刑的,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定罪判刑,並決定執行的刑罰。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5、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仍然無法查清,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二、二審程式

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指上級法院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裁判而提起上的訴的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式。

第二審法院對製,應對原審案件進行全面審查,根據案件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1)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2)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當的,予以改判;

(3) 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後改判。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第二審程式是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有利於保證案件的正確審判,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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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如下:

1、抗訴的物件不同  二審抗訴的物件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物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2、抗訴的許可權不同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二審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二審抗訴。

3、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  接受二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4、抗訴期限不同  二審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出沒有規定期限。

5、抗訴的效力不同  二審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再審抗訴並不導致原審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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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兩者提起的主體、時間和物件不同。上訴審程式是由當事人提起上訴開始的,而再審程式,除了因當事人根據法定理由申請再審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起和發動再審程式。從時間上說,上訴程式規定上訴人必須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作出後分別在十五天和十天期限內提出,超過上訴期限,即喪失了上訴的權利,而在再審程式中,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期限內,都可以申請再審。

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發動再審,則不受兩年時間的限制。

2、其次,兩者程式的性質、提起的理由和審理的程式不同。上訴審程式是第一審程式的繼續,上訴審程式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後的必經程式。而再審程式不是訴訟的必經階段,不是第一審程式的繼續,不具有審級的性質,只是為糾正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決而規定的特殊訴訟階段和補救程式。

3、兩者發起程式的理由不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沒有限制,而提起再審的理由則有限制,必須有法律規定的錯誤才能提起再審。

根據我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並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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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式是當事人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基於法定的事實和理由認為確有錯誤,申請提起和決定對相應的案件進行再審,從而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而適用的審判程式。

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身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再審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並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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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二審程式中,一審的判決沒有生效。一審判決以後,當事人有權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提起上訴後,一審判決就不發生效力。

再審程式中,判決(一審或二審的)書已經生效。 再審等於申訴,申訴期間,判決書應該執行。申訴不影響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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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程式與二審程式概念

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式。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身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二、審判程式與二審程式區別:

1、提起的主體不同。第二審程式提起的主體是第一審程式中的當事人,而再審提起的主體是原審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審理的物件不同。第二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再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既可以是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可以是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審程式的提起,只要上訴人主觀上認為第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提起上訴;而再審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的規定,確有錯誤,方可決定是否開始再審程式。

4、提起的時間不同。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上訴期限有一定的限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當事人對第一審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期限為10日。

而再審程式的提起時間,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

5、審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審人民法院必須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再審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審理,也可以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還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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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是民事訴訟中兩個個獨立的審判程式。

第二審程式是第一審程式的繼續和發展,再審程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式。第二審程式和再審程式都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式。再審程式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式,其特點是:

當事人申請再審不能直接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即對當事人的申請是否提起再審程式,由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

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程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第二審程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式的提起方式比較複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三)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四)審理的物件不同

第二審程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而再審程式的審理的物件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對法院、當事人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人都無權改變。

只有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才能對該判決、裁定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五)審理的理由不同rn二審案件審理的理由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請求二審法院繼續審理並作出裁判。再審案件的審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了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採用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六)適用的程式不同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式,只能按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對事實清楚、不需要**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逕行判決、裁定。再審沒有設定專門的審判程式。對再審案件的審理,不是適用第一審程式,就是適用第二審程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審理第一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一審程式,審理第二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二審程式。對再審程式,不論適用一審程式還是二審程式審理再審案件,應當一律**審理,不得逕行判決。

(七)審結期限不同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在3個月內不能結案,需要延長審結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結期限,不能延長。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分別按照第一審程式或者第二審程式審理期限確定,審理期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審程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按一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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