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審不服上訴二審趕上新刑法,可否按新的執行

2021-08-13 07:43:09 字數 2348 閱讀 7979

1樓:楊澤律師

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刑法。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乙個刑法適用原則,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舉例說明:

首先,當遇到乙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考慮,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我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了刑法適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都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現時期主要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在特殊情況下採用溯及既往的原則。

2樓:王舸律師

正在審理中的案件適用新刑法規定。

3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我國刑法適用的原則是從舊兼從新原則,但是是根據當事人犯罪時適用的刑法決定,再說刑法刑法修正案九還沒有正式施行還是適用舊法。

正在上訴的案件是否可按新刑法審理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乙個重要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如果一審判決後新的刑法條款生效,二審判決是否適用新刑法要看是否對被告人有利,如果有利,適用新刑法;如果不利,適用原刑法。

刑法第十二條【從舊兼從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新法律不能溯及既往,這是基本的法律理念,但是如果新法與舊法相比對某罪名規定的較輕,則法院會考慮參考新法判決。

6樓:開心6珍

是的,因為新刑法已經生效並執行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老公是**案,金額是8.8萬元一審判了4年,現在上訴中院,請問二審能否按刑法修正九來量刑?

我老公犯**案一審已經判決,但量刑過重,二審剛上訴狀,能趕上新刑法9

8樓:戚廣利

犯**案一審已經判決,現在上訴也不會適用於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還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何時討論通過還不確定,現在上訴二審不能適用於這個沒有生效的草案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第9修正案什麼時候通過,有多少修改都是未知數。一切都順利也要等到最近一次人大開會,二審審限2個月,不可能。

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新法律實施,判決可以適用新法律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二審期間,一審判決未生效,對於未決案,應原則上按照舊法處理,因為法不溯及既往,但是依照新法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法。

11樓:蘇源刑事辯護

從舊兼從輕。即:一般情況下按照案發時的法律定罪量刑,但如果新舊處罰較輕,適用新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因起訴和一審是按舊法律來量刑的。

13樓:匯法網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時間效力的批覆》中明確指出

第一、對於刑法附件一所列的各項刑法方面的條例、決定和補充規定,由於其內容在修改刑法時有的被納入修改後的刑法,有的以後不再適用,因此自修改後的刑法施行之日起,刑法附件一所列的各項法律予以廢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對於刑法附件二所列的有關刑法方面的決定和補充規定,雖然其有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已經納入刑法,自刑法施行之日起,這些內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應當適用刑法,但對於在這些決定和補充規定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對於2023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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