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從公司調動,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得到補償金

2021-08-13 07:16:16 字數 4964 閱讀 4457

1樓:匿名使用者

嚴重不同意 網友採納

現在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有 約定公司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工作需要安排調整工作的條款,但是這些條款都是有條件的:

調整工作崗位必須是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在用人單位在對你進行了培訓後你仍不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解除。如果在你不同意調整新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又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對你進行了新的工作崗位培訓提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應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該情況下應支付你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協商不成建議委託律師維權!

二、勞動合同有約定時單位有權調整工作崗位

在許多企業製作的《勞動合同書》中都會有一條特別約定: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正是依據這一約定,許多用人單位認為自己享有用人自主權,有權隨意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權利的行使並非無限制的,否則就可能產生權利的濫用,比如對員工打擊報復、變相降低員工工資、逼迫員工辭職等。

依據勞動合同約定調整員工工作崗位仍然要考慮如下三點因素:(1)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員工工作崗位;(2)調整員工崗位必須具有充分合理性,並向員工解釋、說明,做到有理有據;(3)員工能勝任新的工作崗位,如果不具備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該員工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比如由門衛調至司機,這名員工就需要有駕駛技能與經驗)。

三、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單位有權調整員工工作崗位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有權在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之間任意選擇一種方式。此種情形下需要把握三點:(1)調整工作崗位與培訓兩種方式之間,選擇權在用人單位而非員工;(2)單位應有員工不能勝工作的充分證據,即該員工確實不能按照單位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員工無法完成);(3)在可能的範圍內盡量安排員工從事與其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的崗位。

2樓:匿名使用者

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從你的描述事實來看,公司對你的崗位調整,是根據工作表現、企業的現狀和實際需要作出的,沒有違法違規之處,理由充分、合情入理,且你在《勞動合同》中以雙方約定公司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調整工作,並且你同意服從公司的管理和崗位調整,所以,公司對你的工作調整是正常的人員調動,應當服從。

如果你對公司的安排不滿需要解除勞動合同並想索取賠償金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但要記得你需按要求到崗,不要有曠工等情況出現,避免公司以不服從調動,嚴重違紀(不到崗或曠工)來和你解除合同。

3樓:安利網上**全國招商

假如你的合同上沒有說明必須服從公司安排等字眼的話,可以要求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調去的部門你能否勝任?是長期還是暫時?

如果是暫時的或是你能勝任的,你有必要配合公司;

第二:公司是不是用這樣的形式來逼你主動辭職?

可以找勞動部門調節;

不過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不會因此而將您炒掉.否則都是不合法的;

公司裁員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不是找個理由就可以的.

公司強制調崗,我不同意,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得到經濟補償金 50

5樓:

首先、未經過你的同意簽字,調整崗位,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內容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所以公司強制調崗的行為違法合同約定,可以此理由被迫辭職,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有明確的崗位約定,單位沒有經過同意調離崗位,建議及時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去就會構成曠工自動離職的,以單位的調檔通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賠償。

公司單方面要求降職調崗是違法的,如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你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另外,有幾點需要再次提示題主:

如果你不原因去新的單位,最好在原來的部門,正常上班下班,否則很容易讓單位抓住你的把柄!

到了發工資的時候,單位應該發放工資給你,不得剋扣。如果單位不發工資你可以去投訴或仲裁,記得在上班期間收集有利於你的證據!

任何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員工收取押金,收取的你的押金違法,你可以申請要回!

6樓:此生愛過

公司調整崗位不合法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雖然工作內容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變更崗位一般應當協商一致,但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和各地司法實踐。以下兩種情形,公司調整崗位,勞動者應當服從:

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確屬生產經營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勞動條件不降低的,不違反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23年6月21日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經勞動者同意。如沒有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或雖有變更但確屬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必需,且對勞動者的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的,勞動者有服從安排的義務。

7樓:娟娟

你好,未經勞動者同意公司擅自將勞動者強制調崗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法》第16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依據本法第17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因此,公司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故保險公司的做法是違法 的。

關於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以你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1乙個月的經濟補償,在本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年的經濟補償。你在該公司已經工作2年6個月,可以要求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要我調崗,我不同意,公司是否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賠償或補償?如果有賠償,如果賠?

8樓:墨汁諾

如果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崗位,必須經過本人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如果僅僅是一種概括性的約定,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你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可以離職並要求單位賠償。單位直接辭退,可以要求的補償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如職員有重大過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不然單方面的解除合同(合同未到期的)都應給於相應的補償。如一年補償一到兩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樓: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如果僅僅是一種概括性的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出具書面的你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你可以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賠償。單位直接辭退你,你可以要求的補償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乙個月時間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不服從單位安排,單位強迫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個 度 的問題,具體情況怎樣,要按實際來看。1。如是該合理的情況,你要服從分配 2。如果不合理的情況,首先應該溝通協商,看是什麼原因?調動需多長時間?有沒有被選方案?當然也不排除單位要將員工掉往外地 國外等情況。總之要弄清楚調動的原因。其次要排除是否單位在找藉口要和你解除合同!現在有些單位領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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