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加班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做出賠償,可以嗎

2021-07-05 07:46:26 字數 1800 閱讀 6693

1樓:之何勿思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包括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和行使特別解除權兩種情形。

(一)、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式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如要解除勞動合同,除通過與用單位協商一致後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時解除權外,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同時也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式。

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二)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式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於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不存在剋扣加班費的事實,你自己提出被迫離職是沒有補償的。祝好運!

3樓:

沒人管,拍屁股走人吧,小心他扣你的資料什麼的。國家有規定加班時間是有硬性規定的,但是告他也沒多大用,沒人管

4樓:天與王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賠償就難,再說也沒有這方面的標準,又如何賠償?但是你可以拒絕加那麼多的班,可問題又出來了,與上級和單位關係就緊張了。不行就跳槽吧

5樓:張桓瑞

還是早走吧,賠償,你時間等得了嗎,年輕人,要靠自己能力掙錢,別想其它不好的道,這公司不好,早走人,

6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至少在法律條文上不夠明確,但是如果你曾經不願意加班與企業溝通過,甚至勞動監察部門也出面警示後企業,如果企業依然不斷命令性地要求你加班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者行使解除權的規定,以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與企業解除合同,並依法獲取經濟補償金(注意不是賠償金)。

7樓:王泓雨

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工作人員可以舉報,勞動監察部門對企業的處罰(法律規定,在現實中,當然是不可能的,你知道),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企業需要做的這名雇員補償(或賠償)。

2。員工有權拒絕加班。如果員工不願意加班,公司仍然強制加班,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為藉口,與企業。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款,第46條第2款)。

3。實踐中,公司通常允許員工自願加班填寫乙份名單,以規避有關法律,法規。您拒絕簽收,如果公司告訴您必須先登入,然後你就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確認後,就可以作為的藉口終止與該公司的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上述法律條文。

8樓:桂秋翠

1.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員工可以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會對企業進行處罰(法律條文如此,現實中當然是不可能的,***),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企業須為此對員工進行賠償(或補償)。

2.員工有權拒絕加班。如果員工提出不願意加班,而企業仍然強制加班,員工可以以此為由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3.在實際操作中,公司一般讓員工填 乙個自願加班的單子,以此來規避相關法律法規。你可以拒絕簽字,如果公司告訴你必須簽字,那麼你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在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確認後,你可以以此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

見上述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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