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緩刑的問題急,關於緩刑的執行的問題

2021-06-05 04:07:43 字數 2539 閱讀 9701

1樓:匿名使用者

該不該對這種情形適用累犯,是理論界存在爭議的問題,多數觀點還是傾向於不適用。從司法實踐來說,因為刑法的明文規定從文理上排除了第一次故意犯罪被判處緩刑適用累犯的可能,最高院對下級法院請示的答覆也明確了這一點。所以可以肯定第一次犯罪判處緩刑的情形,無論緩刑期間還是期滿之後5年內再故意犯罪,都不適用累犯。

但有故意犯罪的前科還是可能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適當從重。

2樓:天騰鷹

不敢同意樓上兩位的觀點:

1、二樓對援引的法律條文理解有誤;

2、緩刑考察期結束若未犯新罪或查處漏罪,刑罰便不再執行;

3、考察期不同於管制等輕刑罰,而是沒有執行刑罰(即附條件不執行);既然沒有執行刑罰,何來“刑罰執行完畢”?

4、綜上所述,緩刑考察期結束後,任何時期再犯新罪,都不屬於累犯。但特殊累犯(侵害****等罪)除外。

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緩刑考察期結束,刑罰就不再執行,可以認定為刑罰執行完畢,根據刑法規定,你所說的算是累犯

4樓:板淑原慧英

因為判處緩刑,是不用到監獄裡面呆著的,在緩刑期內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就不執行判處的刑罰了。

5樓:權長征榮璧

呵呵,也許我沒有表達清楚我的意思。我知道附加刑不適用緩刑,正是因為如此,所以我想知道的就是在一個同時有主刑和附加刑的犯罪分子其主刑被適用緩刑以後,附加刑從合適開始計算。按法理來說,附加刑應該在主刑執行完畢之日開始,而在緩刑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執行,所以我認為緩刑期間因為主刑罰並未開始執行,附加刑就不能開始。

而此時又有兩種情況了,其一,若緩刑期間未違反規定,則主刑罰消滅,那麼附加刑應該是此時開始吧;其二,若違反規定,則撤銷緩刑,執行原刑罰,那麼,附加刑應該是待主刑結束之後開始。我認為以上的情況應該可以,但我又發現假釋的情況下,附加刑是從假釋之日開始的,那麼如果假釋期間違反規定了呢?

6樓:易秀榮良風

緩刑考驗期滿若不執行原判刑罰,則開始執行附加刑,若執行原判或並罰了,則主刑執行完畢後執行。

7樓:蠻琦歧慧心

緩刑不用蹲監獄。豈不是罪犯都希望的。

關於緩刑的執行的問題...

8樓:

1、閣下首先要查清法院將法律文書送達了哪個城市的公安機關。

當被宣告緩刑的罪犯的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時,由哪個公安機關執行考察任務,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因而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送達法律文書過程中存在很大隨意性,有的將法律文書送到法院所在地公安機關,有的送到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有的送到罪犯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甚至有的判決材料轉來轉去,等轉到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手裡,罪犯的緩刑考驗期已即將期滿,往往造成一些緩刑罪犯雖被判了緩刑但實際未經考察就到期了。

2、緩刑罪犯是否到該公安機關報道,落實緩刑執行。

罪犯的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時候,公安機關容易產生相互推諉的現象,都有理由不接受對緩刑罪犯的考察,導致法院宣告緩刑判決無法落實緩刑執行。甚至個別公安機關為解決緩刑罪犯脫管的責任,推出“只見文書不見人不予接收”的作法。

3、完成上述工作後,才可具體解決您的“提問”!

注意:緩刑罪犯原則是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地方,這樣方便和有利於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依法對其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改造或考察。而且緩刑罪犯未經監管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地的,是有可能會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

(1)a城市落實執行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所以如遷居到b城市,需向負責考察的a城市公安機關申請,獲得批准後才可遷居。

(2)b城市落實執行

到該公安機關報道時,說明一下遷居的情況,一般來說應該沒有什麼手續!

“緩刑期滿後,又應該哪誰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糾正:這不適用“刑滿釋放”。

緩刑到期的處理

1、《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98修正) 》第三百零二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察期限內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考驗期滿,公安機關應當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判決的人民法院。”

因此,緩刑考驗期滿,由公安機關向本人宣佈並通報原判決人民法院。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意思是法院判決a城市的公安機關為執行機關麼?如果是的話那麼被判處緩刑未經公安機關是不能離開a城市的.

如果被允許離開了應該執行機關還是a,但是問題是你本人在b居住還把a做為執行機關實際上這種緩刑的執行沒有實際效果.

10樓:島嶼荒涼

與b城市無關,都是a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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