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和保外就醫,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區別,哪個容易申請

2022-01-12 17:48:38 字數 6128 閱讀 4840

1樓:華律網

監外執行與緩刑都是在非監獄、拘留所等場所執行刑罰的措施,實踐中不少人因此將二者混為一談,其實這兩者是不同的。那麼監外執行和緩刑哪個好呢?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的制度。

緩刑屬於虛刑,是指在法院對案件審判過程中,根據犯罪情節,不收監,而給罪犯乙個考驗期限,考驗期滿,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的,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通俗地講,監外執行屬於實刑,是指因罪犯存在特殊原因如重病等,不便在監獄執行,經批准,在監外執行刑罰。監外執行期間計入刑罰的總體時間。

綜上,兩相比較,一實一虛,當然是緩刑好了。

2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首先緩刑作為一種量刑制度,不是能夠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辦理的,而依法只能由法院宣判。其次緩刑不是最終結果,如果在緩刑期間發現漏罪、再犯新罪或者嚴重違規都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刑罰的

至於保外就醫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的規定,一般包括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等幾種情況。如果你年紀青青、身強體壯那基本就不用指望保外了,並且保出來治好以後依然是得回去的

正是因為緩刑是在法院判決時就確定的,所以你盡量端正態度,積極賠付受害人並盡量取得對方的諒解,在此基礎上估計只會判6個月到1年有期並且是緩刑,在緩刑期間是不用待在監獄而是在外執行的,只要緩刑考驗期內不再犯罪不嚴重違規,那麼考驗期結束後刑罰就不再執行,也就是說你不用再被弄進去蹲了

所以現階段你的任務就是積極賠付受害人家屬並好好道歉、賠罪等,把這些做好之後就算是有悔罪情節,爭取到緩刑的機會就很大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你順利!

3樓:清初夏侯

緩刑更有利。如果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緩刑那麼結果可是比非緩刑要輕的多,可以算是沒有經受過刑罰處罰。

4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兩者不能都具備吧,緩刑是在看守所時候辦的,保外是到監獄辦的。能辦緩刑就辦。不用到監獄了。

監外執行和緩刑還有保外就醫有什麼區別嗎?

5樓:法醫鑑定人

先說緩刑吧,如果是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符合認罪認罰,情節輕微等條件的時候,可以判緩刑,就是確定一定的考驗期,如果在考驗期內遵守規定,則原判決的刑罰不再執行,如果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則要執行原判決的刑期。

監外執行是由於身體健康原因或女性處於哺乳期,不適合在監獄服刑而在監獄外服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在監獄外的時間是要拆算為刑期的,過了哺乳期或者身體恢復了以後,如果刑期未滿,還要收監執行。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方式,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就有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可以在做出暫予監外執行的判決。如果罪犯在監獄或看守所服刑的時候出現了不宜繼續在監獄或看守所服刑的情況,比如突發嚴重疾病,這個時候也可以由執行機關履行一定的手續後監外執行,這個叫保外就醫。

還有乙個就是要和取保候審區別開,取保候審是用於未決犯,也是就判決還沒有生效的嫌疑人、被告人,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用是罪犯,也就是判決生效以後需要服刑的罪犯。

法律中「監外執行」、「緩刑」、「保外就醫」有什麼不同和相同點,三個的處罰程度從輕到重是什麼順序?

6樓:處素

1、【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群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2、【緩刑】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與監外執行的區別】監外執行屬於實刑,是指因罪犯存在特殊原因如重病等,不便在監獄執行,經批准,在監外執行刑罰。監外執行期間計入刑罰的總體時間。

而緩刑屬於虛刑,是指在法院對案件審判過程中,根據犯罪情節,不收監,而給罪犯乙個考驗期限,考驗期滿,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的,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

3、【保外就醫】所謂保外就醫,是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監外執行和保外就醫的區別,哪個容易申請

7樓:匿名使用者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形式,另一種形式是假釋。從現在的執法環境來看,尤其是對涉黑涉毒金融犯罪和職務犯罪的都是從嚴掌握,所以這類罪犯很難予以監外執行,不是花多少錢的問題,尤其是北方監獄一般都不予辦理。普通的刑事犯也很難辦理監外執行,沒人喜歡為了仨瓜倆棗的跟你冒那個風險,而且要經過層層審核,分監區、監區、監獄、省局、檢察院、法院這裡面有一關過不去基本就廢掉了,還是老實改造爭取減刑吧。

監外執行或保外就醫、緩刑,在什麼情況下才能成立?

8樓:

哪些條件下可以申請監外執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怎麼申請監外執行?

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五十五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百五十六條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乙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9樓:張東垣律師

你好: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刑法第67條規定: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監外執行,就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保外就醫,就是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廣西鈺錦律師事務所 張東垣律師)

取保候審和保外就醫有什麼區別?

10樓:木魚

取保候審和保外就醫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性質不同:

取保候審是指在家中接受調查,等待審判,而不是在拘留所。

保外就醫是指已經進行審判,但是由於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健康問題在家中或者醫院服刑。

2、兩者適用的物件不同:

取保候審的適用物件是還沒有進行審判的犯罪嫌疑人。

保外就醫適用的物件是已經進行審判並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

3、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條件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保外就醫條件為: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4、兩者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

取保候審是指可以遵守規定的,結案後,將退還保證金。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犯罪嫌疑人違反規定的,法院可以沒收保證金,並要求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予以逮捕。

保外就醫是指醫療過程結束後,對犯人進行重新收監。如果嫌疑人下落不明,將按脫逃犯予以通緝。

5、兩者的保證人的責任不同:

取保候審保證人為監督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法規定的及時匯報的監督人員。

保外就醫保證人為承擔被保外就醫人員的生活費、醫療費的相關人員。

11樓:如果還有陽光

取保候審是指已經構成犯罪,不羈押到看守所,也不致再危害社會,而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保外就醫,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已決犯在服刑期間,因患嚴重疾病,需要到羈場所以外的地方**而採取的一種措施。

(一)保外就醫和取保候審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取保候審:在家中接受接受調查,等待審判。

保外就醫:在家中或者醫院服刑,保外就醫期間記入刑期。

二、適用物件不同

取保候審適用的物件是未經法院審判犯罪嫌疑人。保外就醫適用的物件是經過法院判決正在監獄服刑的人。

三、適用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保外就醫條件:

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四、法律後果不同

取保候審:能夠遵守規定的,結案後,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違反規定的,沒收保證金,令其重新交納保證金,或者予以逮捕。

保外就醫:醫療終結後,重新收監。下落不明的,按脫逃犯予以通緝。

以非法手段騙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期間不計算刑期。

五、保證人的責任

取保候審保證人:監督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被取保候審人違法規定的及時匯報。

保外就醫保證人:承擔被保外就醫人員的生活費、醫療費。

(二)哪些人不能申請取保候審

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三)不准保外就醫的情況: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的。

對累犯、慣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醫,從嚴控制,對少年犯、老殘犯、女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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