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乙方的工作地點可以幾個城市的嗎

2021-03-04 09:01:04 字數 671 閱讀 9513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單位如實告知,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

《勞動合同

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專勞動屬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這種情況只有銷售人員和道路、橋梁、房建、裝飾等行業出現的比較多,如果應聘這樣的行業,就要接受調動派遣。這個在勞動合同中會有體現,同時自己也要有這樣的思想準備

3樓:玉竹水瓶座

可以,但必須雙方都知悉且同意後才有效

勞動合同中標明工作地點全國,這個合同有效嗎?

4樓:蘇州施律師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2、在《勞動合同法》之前的《勞動法》中,工作地點並不是必須條款必備條款。現在法律之所要將這個列入必備條款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

3、「工作地點」是指具體的合同履行地,這樣可以確定管轄以及其他法律關係。

4、所以你們公司所簽的「全國」是無效條款,他無法達到法律所規定的的立法意圖。你試想,假如全國可以,那麼我就可以寫亞洲、南半球、地球。所以這個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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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行業勞動合同條款中乙方在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與甲方無關的規定不合法。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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