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務派遣的三性該如何解釋

2021-05-05 18:44:31 字數 4266 閱讀 5424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樓:皮蛋粯子粥

《勞動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指的是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

「臨時性」的立法本意是崗位存續不超過6個月,實踐中,卻有可能把對「崗位」的限制曲解成對「被派遣勞動者」的限制,即誤解為被派遣勞動者在某崗位上勞動不超過6個月。實際用工單位可以通過多次設定不超過6個月的同一臨時崗位達到規避目的。

同時,一些被派遣勞動者也不贊同法律對臨時性所做的界定,認為這一不適當的規定反而砸了自己的飯碗,在沒有法律規定時,其還能工作6個月以上甚至更長時間,現在有了法律規定,反而只能工作不超過6個月了。

「輔助性」被限定於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上。在立法者心目中,比較典型的情況屬於在生產經營單位,如生產皮鞋的企業裡,不承擔生產皮鞋任務的保安、保潔,滿足輔助性的要求,對他們可以採取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

但問題是「主營業務」、「非主營業務」都屬於不確定概念,容易被實際用工單位作出任意解釋。有銀行行長認為,櫃檯人員從事的是輔助性工作,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的方式。而一般人認為,櫃檯人員與顧客打交道多,櫃檯工作應算作銀行的主營業務。

「替代性」強調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在一定期間內替代單位裡由於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勞動者。但「一定期間」到底是多長,沒有明確規定,給用工單位規避法律提供了可能。但現實中,有人將「替代性」理解為,能幹活就有替代性,甚至所有的崗位都可替代。

3樓:周律師說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其中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三性」原則。

2、所謂臨時性工作崗位,主要是指用工單位非經常性發生的或具有季節性短、期性、很強的時效性的用工崗位。輔助性,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指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因特殊原因在一定期間內無法工作時的崗位。總而言之,勞務派遣不得發生在用工單位正常的、持續性的勞動崗位上。

4樓:手機使用者

這次修改的三性除了臨時性有點意義,另外的輔助性和替代性不但沒有意義,還會給用人單位留下變通的藉口,與立法精神背道而馳,勞務派遣濫用現象依然得不到扼制。

5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執行。

如何理解勞務派遣中的「三性」

6樓:好鬱悶起個名字

勞務派遣中的「三性」是指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

1、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比如說某公司本來是製衣廠,但是現在因公司需要,必須請乙個電工。

2、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比如說某公司女清潔工因懷孕而無法繼續從事清潔工作,這時可以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人員進行替代。

3、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同時明確,違反上述「三原則」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視為用工企業直接用工,勞務派遣公司需承擔法律責任。人**工委的答覆是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還有更重要的一定,派遣公司和派遣人員是用人關係,而實際用工的公司和派遣人員是用工關係。

7樓:透水孽塦

勞動法首次在法律上對勞務派遣

用工方式進行了規範,同時提出了勞務派遣「三原則」

,或者說是「三性」即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

1、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比如說某公司本來是製衣廠,但是現在因公司需要,必須請乙個電工。

2、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比如說某公司女清潔工因懷孕而無法繼續從事清潔工作,這時可以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人員進行替代。

3、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同時明確,違反上述「三原則」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視為用工企業直接用工,勞務派遣公司需承擔法律責任。人**工委的答覆是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還有更重要的一定,派遣公司和派遣人員是用人關係,而實際用工的公司和派遣人員是用工關係。

勞務派遣中的「三性」是什麼意思?

8樓:華律網

勞務派遣又稱為人力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的用工是中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按照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同時,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9樓:好鬱悶起個名字

勞務派遣中的「三性」是指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

1、所謂輔助性,即可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崗位須為企業非主營業務崗位;比如說某公司本來是製衣廠,但是現在因公司需要,必須請乙個電工。

2、替代性,指正式員工臨時離開無法工作時,才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一人臨時替代;比如說某公司女清潔工因懷孕而無法繼續從事清潔工作,這時可以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人員進行替代。

3、臨時性,即勞務派遣期不得超過6個月,凡企業用工超過6個月的崗位須用本企業正式員工。同時明確,違反上述「三原則」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視為用工企業直接用工,勞務派遣公司需承擔法律責任。人**工委的答覆是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還有更重要的一定,派遣公司和派遣人員是用人關係,而實際用工的公司和派遣人員是用工關係。

關於勞務派遣三性的疑問

10樓:水6元

就你敘述,回答如下:

1、勞務派遣三性(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不是必須同時滿足。

2、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期限為不超過6個月的,勞動者在期滿6個月時應當終止在用工單位上班,返回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繼續使用勞動者上班違法,同時勞動者主動留下工作也同樣違法。

3、輔助性工作崗位由用工單位負責確定,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無關。你作為用工單位的員工,如果有什麼異議可以向本單位提出質疑。是否需要派遣,由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決定。

4、同樣,是否由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來替代原來工作人員的崗位,由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決定。這是單位(組織)負責的問題,勞動者沒有必要去瞎操心。換句話說,就是你經單位同意安排出國學習10年,你走了的崗位,單位不可能給你空著10年,單位因工作需要會安排人員來做。

5、《勞動合同法》第二節勞務派遣的條款(第59~67條)有什麼矛盾,你並沒有細說,你講講看。

11樓:齋木俟人

一樓答主說得很明白了啊,企業內部管理的問題你非得用法律去干涉,那直接由立法機關給企業制定規章制度不就行了。法律肯定不可能把所有的東西都考慮到,這也是成文法不可規避的東西,就像企業執行風險,只能降低,不可杜絕。司法裁量權懂嗎?

乙個道理啊。法律規定太死,很多人又說不考慮實際,這不是前後兩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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