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簽訂的勞動合同裡,在其他那裡要求乙方辭職需要提早月前通知甲方是否合理啊

2022-01-11 11:30:54 字數 1102 閱讀 8866

1樓: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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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畫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第六十條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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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辭職需要提早6個月前通知甲方這個約定無效,其他條款可能有效

2樓:正氣長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據此,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是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提前六個月,該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該條款是無效的,對你沒有約束力,你按提前三十日提前書面通知即可。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沒有禁止你們約定超過30天的通知期限也就是說既然你們約定了提前6個月,那麼應該按此執行當然如果你能證明存在重大誤解、欺騙等等,

當然可以質疑此約定的效力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當按照合同內容提前6個月通知,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樓:清清小溪流不盡

那份合同你籤了沒有?如果簽了,說明你已經同意了甲方提出的要求,如果沒有籤,你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甲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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