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2年了簽過一次2年的勞動合同。因為我是和人力資源公司籤的合同現在公司說帶我換家人力資源公司

2022-02-28 11:05:02 字數 5650 閱讀 2262

1樓:微言社保

看你的意思是你們公司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而把你掛到他們找的人力資源公司上(勞務派遣公司),然後利用勞務派遣,再把你弄到公司來工作。你合同正好將要到期,他們想著繼續省錢,換一家不用給你繳納社保的勞務派遣公司(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你現在要做的,合同到期的時候去找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公司,辦理交接手續,問他們要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最好能證明不是你不願意續簽,這樣你可以得到一筆經濟補償金,不過,勞務公司也不傻,他們不會留下把柄證明是他們主動不和你續簽的。第二,公司把你安排到新的勞務公司,勞務公司或許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去人社局備案,不然怎麼能不繳納社保,這個你留著底,必要時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勞動仲裁。

好方法沒有,協商肯定是不行的,你們公司就是為了省錢。

2樓:簡簡單單

如果合同到期,原派遣公司不與你續簽的話,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1條對此有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沒有表達清楚怎麼解決呀?

勞動合同為什麼要和人力資源公司簽訂?而不是和現在工作的單位簽訂?有什麼利弊?

4樓:墨汁諾

屬於勞務派遣工,一般工作崗位不需要高技術含量的單位會用派遣工;

勞動關係在人力資源公司,有糾紛找人力公司,將來單位不用工,可以退工回人力公司,單位省去管理的麻煩;

將來如果不發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告人力公司;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5樓:王舸律師

勞動者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到實際用工單位上班,這種模式稱為勞務派遣制。

勞務派遣制的好處:1.有利於降低招聘成本。

2.有利於降低培訓成本。

3.有利於降低薪酬支出。

勞務派遣制的弊處: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無勞動關係,普遍缺乏凝聚力和歸屬感。

6樓:大郭子愛美麗

我之前的做過的公司也是和別的公司簽約的,我們是與前程無憂簽約勞動合同,整個過程都是有他們辦理的,但是他們公司不知是簽約我們這一家公司的好多別的公司的,因為他們可能比較專業一些吧??

你要先問好了再簽合同也不遲,實在覺得不安全的話你可以打**諮詢勞動局相關的**部門!不怕不怕的!

7樓:桃夭桃之夭夭

這是因為工作的公司和你們以及人力資源公司之間是勞務派遣的關係。也就是你們被人力資源公司派到那個工作單位去工作的,各種薪酬等勞動關係都由人力資源公司負責,說白了你是給人力資源公司工作的。現在很多企業因為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和人員變動而產生的成本因素都選擇這種方式用工。

其實只要你們的待遇***是沒有問題的。

8樓:小老鼠苯苯

這個屬於勞務派遣,弊端就是,如果公司不需要你們了,你們可以立刻離開,不用賠錢

9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用工形式是勞務派遣形式的,你屬於派遣員工,也就是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的員工,如果用工單位給你們的福利待遇和各方面的保障和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那麼對你們是沒什麼影響的,如果不一樣,那麼法律支援員工同工同酬的權力。

工資其實是用工單位轉給人力資源公司,他們在發給你的。

我應聘了家公司,最後籤勞動合同發現不是和公司籤的,合同的另一方是乙個人力資源管理公司。

10樓:品尚律所

對你沒什麼好處應該,最好不要籤這樣的合同,估計那個人力資源管理公司是勞務派遣公司,這樣對你是很不利的,勞務派遣的勞動者有時候會很尷尬,兩邊都得不到保障,最好還是不要的好

11樓:惠爾奈米

對公司的好處就是如果出現勞動糾紛的話就可以直接找人力資管管理的公司,就是說你的公司把責任給推掉了

12樓:擺渡乙個你

根據你的描述,應該是你公司與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合作,你的勞動合同與第三方簽訂的。

但不用怕,你一樣可以主張與你公司的勞動關係,還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賠償。

13樓:完美皮具

這個是屬於勞務中介了,意思是你不屬於你上班的那個公司的員工,而是屬於那個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的員工,你做事的公司不需要對你承擔什麼責任。對你沒什麼好處,有可能還有壞處,一旦有什麼糾紛,很麻煩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主體都變了,這樣的合同哪敢簽訂,本想都知道是單位在規避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出了問題,和他們無關,您要慎重了!

15樓:愛晴末那識

這樣的情況很多見,企業為了規避用工風險,當然,如果出現法律糾紛,企業和第三方都應該是共同被告。一般企業會把基層的人員交由第三方管理,籤派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正式員工是與公司直接簽合同的話,可能會在待遇方面有差別,如果待遇沒有差別的話倒也無所謂。

另外,如果開具什麼收入證明、離職證明的話,可能是第三方給你開,因為你的勞動關係是所屬第三方,被派遣至你工作的這家公司。

16樓:人檔

這個叫做勞務派遣制,是中國特有的勞動關係制度,對於勞動者來說是非常不好的。但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是非常有利的。

派遣制度對於用人單位在相關法律上可以規避很多利害關係。比如發生勞動糾紛時,實際用人單位就可以規避了法律風險。

對於派遣制的員工來說,因為非直接勞動關係,在主張權力和勞動權益時,就非常的被動了。

在一事業單位工作多年,已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已到期,現單位要求我們與人力資源公司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第三次簽訂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18樓:

合法,你這樣算是勞務派遣,現在有專門這樣的勞務派遣公司

19樓:晨晨朝陽

合法的~除非工作10年以上的

20樓:泳鑫

合法的。

唯一不合法的,就是你的第二次合同過期之後的半年期間,單位沒有和你簽合同,這部分,如果沒有新的合同下來,可以要求賠償的。

如果你們拒絕和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也就是拒絕新的合同,這部分,算你們自動辭職,因為是你個人意願不簽訂合同的。

除非工作十年以上,勞動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1樓:論壇專用

你們這個是事業單位,勞動合同法主要是針對企業來說的,雖然有參考價值,但可能不完全適用,具體的要看你們當地的一些法規,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去諮詢下。

分情況說吧,你之前簽合同是與單位直接籤的,還是與勞務公司籤的?

如果你前兩次合同是與單位直接籤的,那麼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就要簽無固定期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這個時候你們單位不想續簽,讓你們與勞務派遣公司簽合同,這算是單位方面不續簽合同,需要給你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補償金一般是你的月工資乘以你在單位工作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你和勞務公司簽合同算是另外乙份工作了,勞動合同的主體都變了的。

如果你前兩次合同是和勞務公司籤的,那麼你第三次簽合同就要和勞務公司簽無固定期合同。具體的法規和第一種情況一樣。

至於你的問題,籤勞動合同肯定合法。但是你們單位這種做法明顯就是不想和你們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他們肯定是不對的啦。你可以選擇去仲裁部門告他們。

至於你的同事,合同還未到期就讓你們和別的公司簽合同,屬於單位辭退員工,要按照我上面說的條款給付經濟補償金滴。

我在 a單位上班,但是我們的勞動合同是和b單位(人力資源公司)簽署的,

22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抄

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並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並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在單位工作7年了,前五年是跟人力資源籤的合同,後二年是單位籤的合同,現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 5

23樓:王元頁

按合同簽訂的雙方主體計算,你和單位只有2年的勞動關係,但是單位如果承認之前勞務派遣的工作年限累計到你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中,可以按7年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另外,你有工資條能證明單位是按7年工作年限計算的,也可以按7年要求單位計算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4樓:

從法律角度來說,經濟補償年限應該算2年。在前5年勞動合同到期後,人力資源公司不續簽應當支付你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現在距離5年人力資源勞動合同到期已經超過一年,所以無法再通過司法途徑主張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與工作的公司所簽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前5年的工齡合併計算到現單位,那麼現在可以主張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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