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動合同法中遣散費的問題,想請教一下大家

2022-01-04 09:08:25 字數 4058 閱讀 9617

1樓:匿名使用者

1、不論是哪個國家的在中國開公司,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法律依據:《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本條第一款中的「企業」是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濟單位,包括各種所有制型別的企業,如工廠、農場、公司等。

本條第二款所指勞動法對勞動者的適用範圍,包括三個方面:

①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

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

③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本法的適用範圍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

2、如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必須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即補償1.5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沒有書面提前乙個月通知的,另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共計支付2.5個月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2樓:

如果荷蘭的這家公司在中國開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並且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該單位就應當依據中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支付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按中國的勞動合同法處理。可能單位會自願多支付一些補償。

4樓:

應該按中國勞動合同法執行,就算是跨國企業在國內成立的公司也應該按遵守中國法律。你們公司在國內難道沒有註冊嗎?沒註冊怎麼簽得了勞動合同。

5樓:

在中國的企業,即使是外資,也要適用中國的勞動合同法。

你所說的遣散費在法律上應該就是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為自身的原因被迫解散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費的。費用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補償,滿一年按照乙個月工資的補償支付。如果單位不支付的話,到時你們集體可以提出勞動仲裁。

勞動法中關於遣散費的規定?? 50

6樓:金融小周老師

一、勞動法中沒有遣散費這個詞。只有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規定;

二、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勞動者)分以下三種情況,可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1、《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勞動合同法》

一、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7樓:龍商百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怠廠糙斷孬登茬券長猾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8樓:

糾正一下,不叫遣散費,而叫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或者合同到期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條件,不能隨意解除。解除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按你在單位連續工作年限,一年折合乙個月,以你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未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合同期內和到期終止不同的地方時,合同期內解除,你的全部工齡都算,合同到期終止,則只能從2023年1月1日開始算了。

因為根據以前的法律規定,合同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2023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勞動合同法才開始有了這一規定。所以只能算到2023年1月1日。

建議你在單位解除時,和單位辦理好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手續,以手續的內容和時間為準,若手續上單位辭退原因違法,你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自己辭職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了。如果之前遞交了自動離職的材料,除非你通過其他方式能證明該材料是虛假的或者是被脅迫被欺騙的情況下遞交的,否則即成為你辭職的憑證。

關於經濟補償金和工資的問題,你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訴。

9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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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匿名使用者

1、如合同期未滿而公司卻要將員工辭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八十七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2、假如公司主動提出辭退員工,卻要員工在檔案上宣告是自動離職,如員工已經簽字,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 是不能拿到補償金的;

3、如未足付工資、加班費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拖到合同期滿,員工還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5、法定程式是投訴勞動監察或申請勞動仲裁,不服的話,再上法院起訴。

懂勞動合同法的請進,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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