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免除刑事處罰,免除刑事處罰也是犯罪嗎

2025-06-06 00:05:19 字數 2912 閱讀 2981

1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罪刑相適應原則? 根據刑法的規定,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犯罪嚴重的,就應當重判,犯罪較輕的,就應當輕判,做到罰當其罪。

罪行相適應原則,是刑事法制內在的要求。這一原則,既是在制定刑法時必須遵循的原則,也是在執則弊行刑法時應當遵守的原則。根據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對每一種犯罪的量刑,應當有明確的規定,對於性質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犯罪,規定了較重的帶盯銀刑罰,對於犯罪性質、情節比較輕的,規定的刑罰也比較輕。

就每一種犯罪來說,也有輕重的區別,同一種犯罪,有的情節比較惡劣,後果比較嚴重,有的情節較輕,後果較輕,因此,對同一種犯罪,刑法也針對不同的情節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以便於執行中針對不同情況適用。在刑法的執行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相適應原則。法官在確定一種犯罪行為後,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並考慮有無各種法定的量刑情節,依法選擇相應的量刑幅度,在量刑幅度內決定適用的刑罰。

屬於較重的量刑幅度,就不能在較蠢宴輕的量刑幅度內選擇刑罰,屬於較輕的量刑幅度,也不能在較重的量刑幅度內適用刑罰。犯罪具有從輕、從重或減輕、免除處罰等法定情節的,依法從輕、從重處罰或者減輕、免除處罰,不具有從輕、從重或減輕、免除處罰等法定情節的,不能從輕、從重處罰或者減輕、免除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上犯罪了,但因為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免予處罰。

免除刑事處罰也是犯罪嗎

3樓:蘇瑩

法律分析:免予刑事處鎮昌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構成犯罪為前提,以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為概括性條件的隨法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於犯罪情節輪高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臘旅尺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免除刑事處罰算是犯罪嗎

4樓:劉偉長

刑法免除刑事處罰,如果免除原因是犯罪較輕的,算犯罪。案件情節顯著隱好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於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自首與立功到底可以同時進行嗎。

自首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立功是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所以自首和立功可以同時成立的。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量刑物件有哪些。

考慮下列量刑情節:

1.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2.犯罪較輕且自首的可以免除處罰。

3.屬於脅從犯的,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灶派鉛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羨讓;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免除刑事處罰的條件

5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免除刑事處罰的條件具體如下: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

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等等。

追訴時效具有法定約束力,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

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了四類案件告訴才處理:

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這幾種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訴為必要條件,如果沒有法定人員告訴,或者告訴以後又撤訴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國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加之刑事訴訟中沒有檔襲吵缺席審判,如果犯行侍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按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禪顫,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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