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是什麼關係

2025-05-03 00:30:09 字數 2147 閱讀 1910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係如下:

1、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2、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不管試用期之後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數禪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李好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薯擾塵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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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試用期期限期限的長短受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①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蠢腔②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橘公升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期限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期限並不是脫離勞動合同期限,而在包括在內,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3)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若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或者未籤勞動合同的,則僅約定的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時還需要注意,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不能隨意延長試用期,往往會被認定為多次約定試用期。同時,試用期解除也受限制,只有當勞動者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才可圓檔老以解除,且需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樓:杜曉霞

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限的關係是,試用期的時間長短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勞動合同的期限,比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以上,或者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可達6個月,如果試用期的時間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試用期最多是乙個月。

一、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些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可以辭退勞動者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則數碰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畢指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孫談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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