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日期未到老闆讓提前走我該怎麼辦

2023-06-15 20:45:02 字數 2245 閱讀 9465

1樓:小初教育財經小集

離職日期沒到,老闆卻讓你提前走,那這種情況下我覺得既然是老闆決定的事情,可能還是可以考慮一下的。不過最好是在走之前要整理一下自己離職的交接是否完成,比如說是否形成一些書面的記錄,尤其是有一些重要資料的,是否已經交接清楚,然後再來判斷是否可以走。

其實有的時候老闆讓你提前走也是可以考慮的,站在老闆的角度覺得你既然已經準備離職了,那肯定對於工作中也不會全情的投入,反而有的時候可能沒事幹,還會影響周圍其他的同事給公司帶來一些不穩定的因素。所以只要你的工作不是十分重要,或者已經完成了相關的交接,再或者老闆已經有人安排的話,他可能就讓你提前走也省的眼不見心不煩吧。所以如果是在自己已經完成了離職交接,同時也已經談妥了相關的,比如說一些社保啊,公積金的轉移手續等的情況下,那自己是可以走的,當然最好是能夠獲得老闆的一些書面的簽字或者同意的之類的證據是最好的了。

不過有的時候也要以小人之心來做一些防備,假設老闆是故意給你挖個坑,看你不爽,然後故意這樣口頭跟你說一下讓你走,那這種時候自己最好是讓老闆來籤乙個書面的協議吧。尤其是在自己工作交接沒有完成,比如說自己保管的一些東西還沒移交出去的時候,千萬不要這樣隨便一走了之,總之在走之前一定是要拿好相關的工作交接記錄,這樣今後萬一有什麼問題自己也說得清楚。另外一點的話,我覺得在職場中其實還是要做好有始有終的,嗯,雖然老闆提前讓你走,那你也可以順便感謝一下老闆對自己的關照,把自己的工作兢兢業業的做好,尤其是最後的工作交接,也算是對自己職場的乙個交代吧。

所以如果離職日期未到,老闆提前讓你走,那如果是在工作交接已經完成的前提下,那走應該是問題不大的,當然在走之前最好是讓老闆有乙個書面的協議,或者至少能跟自己確認什麼時候能夠結算好工資啊,社保等交接的手續。

2樓:瀧訪波

先把工資結了。不結工資就不走。還可以打**舉報他。

3樓:cpluo838叮噹

說明老闆已經找到了合適的人可以交接你的工作,既然已經有人做這個工作了,老闆沒必要多付乙個人的工資。

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在預期離職時間沒到老闆就提前讓我走這合法嗎?

4樓:今夢學長

提前乙個月辭職公司讓我提前走一般是不合法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三十日內若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離職;若協商不一致的,不可要求勞動者提前離職,因為勞動者需要在時間內尋找工作機會,月工資屬於可期待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者提前依法辭職一般是不要賠錢的。但如果勞動者違法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或者違反了關於服務期或競業限制。

的約定,則是要賠錢的。賠償的數額按合同約定或者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不合法。提前乙個月辭職,離職時間還沒到公司讓提前走,應該要補償員工乙個月的工資後,讓勞動者提前離開。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樓:手機使用者

合法的,這間接證明老闆不是太認可你。

6樓:金青松律師

根據你所陳述的,你如果是申請離職,屬於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同意的話即可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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