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失賠償的基本理念,合同違約賠償損失原則有哪些

2023-01-28 19:10:08 字數 1717 閱讀 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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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定金的,按定金罰則辦理,如同時還有違約賠償條款,則兩者取其一;

如違約賠償金不足以補償未違約方損失的,未違約方可舉證,要求追加賠償損失。

合同違約賠償的法定最高賠償金為合同總價值的20%以內。

主要就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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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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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一款;"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解析。1,「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這裡"損失賠償額"指的是約定違約金(不超過損失賠償的30%)。

2,「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裡指的是間接損失。

3,「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裡指的是不能超過,合同當事人事先規定的賠償份額(例如;a,b約定損失賠償額,賠償最高不可超過100萬).

綜上所述,此法條是關於違約金賠償損失方式中的,直接,間接損失或最高限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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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合同法》第130條規定: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

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

在實踐中,可預見到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把握,如果對此不加以限制,就會導致當事人亂用或者曲解「可預見」的本意。因此法律對可預見性採取了一些限制。預見性有三個要件:

(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 (2)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 (3)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範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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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賠償範圍應當包括:

1、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1)債權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權費用;

(2)債權人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做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3)債權人因失去與他人訂立合同機會所造成的損失。

(4)債權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時,債務人因拒不履行返還給付物的義務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

(5)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的給付物時,因歸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好律師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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