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約定的過高或者低於損失時怎麼辦

2022-01-01 19:17:25 字數 5036 閱讀 3738

1樓:華律網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違約金的給付不以是否有實際損失為條件,並且不履行債務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低於或等於違約金的,債務人不再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即違約金就是事先約定的賠償金。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只要一方違約,即使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也要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樓:滕甲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約時普遍採用的一種制約違約行為的責任方式。它有如下幾個特徵:

一、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反合同的一攬子違約金,也可以僅就遲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約定單項違 約金。

二、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它使對損失的補償變得簡便迅速,是守約方尋求彌補損失的捷徑。一旦有違約,不必具體計算損害範圍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採用賠償損失的方式在適用中遇到的舉證和計算損失數額的困難,節省了費用,還可避免訴訟程式的拖延。

三、違約金的適用不完全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也不以損失大小為絕對的支付標準。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是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違約方都應當支付違約金。只是明顯不合理的或過分高於損失的,依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減少。

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支付與損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時也不宜過分懸殊。

四、支付違約金不等於可以替代合同履行。如果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除非是專門對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對於違約金的增減問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給對人造成的損失的,還應進行賠償,補足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如果違約金的數額過分高於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可予以適當減少。即低了要補,過高的才減。

它體現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則當然,違約金是否增減需由當事人提出請求,不提出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不要主動干預。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約定的過高或者低於損失時怎麼辦

4樓:華律網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違約金的給付不以是否有實際損失為條件,並且不履行債務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低於或等於違約金的,債務人不再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即違約金就是事先約定的賠償金。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只要一方違約,即使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違約方也要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5樓:無訟

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按造成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所以實際損失不會存在過或者過低的問題。如果約定了違約金,違約金高於實際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降低違約金,但不能要求變更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實際損失認定

實際損失的計算,根據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為對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前提來計算。這裡有三種確定實際損失的方法:

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是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按照這個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憑藉相關的款項單據,書面證據來佐證,達成雙方協商一致。

3、如果雙方就實際損失金額,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查後進行判決。

6樓:丁誌忠律師

您好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處理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標準,該標準如果與實際損失有差異,訴訟過程中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

具體分析,此處的規定體現出法律對守約方的保護: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守約方)可以請求予以增加,此處只要是「低於」,就可以請求增加,沒有量的要求;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通常是違約方)可以請求適當減少,此處必須是「過分高於」,有量的要求,並且只可以請求「適當」減少。

此外,這種增加或適當減少的請求,必須由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口頭或書面予以提出,否則,法院或仲裁機關不能依職權予以增加或減少。出於保護交易安全的考慮,法律在此處對違約金的適用做了詳盡的規定。

望採納,謝謝

7樓:

約定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怎麼辦?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如何處理,如何確定違約金計算標準

9樓:湯聞楣

(一)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因為合同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願接受的,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二)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後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型別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法確定上述中等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一般可以以不超過非違約方損失的120-130%為過高與否的調整標準;以低於損失額80%作為是否過低的認定標準。

當然還應當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

(三)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概括的違約金,即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為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關於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此時調整違約金的依據是合同法關於法院調整違約金權力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比例來計算扣減違約金。此時對違約金的調整方法與標準仍然是根據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非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來相比較而確定的。

因為違約金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設定的,但不是根據履行的數額來確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能根據已經履行的比例來進行扣減,否則是根本不符合違約金的性質的,但是已經履行的事實可以表明,非違約方的損失並不是太大,而可以據此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數額。

(一)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內容確定違約金計算標準。

(二)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予以調整。當事人不同意調整的,人民法院可參照同型別案件違約金之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三)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以當事人約定標準為準,同時參照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情況適當減少。

一般情況下違約金與賠償金是不能並用的,即在合同中要麼約定違約金條款,要麼約定賠償金條款,不應存在兩者並存的情況。但有一種例外,即有一部分交貨,另一部分拒絕交付,這時對未履行的部分要適用定金罰則,對已交部分如存在貨物短缺、質量問題,就應適用違約處罰,而不再適用定金條款。只是這種情況出現的機率較低就是。

但也同樣要引起我們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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