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離職,但是公司有我的入股錢,半截辭職不能退,我怎么辦

2022-11-03 12:35:04 字數 5433 閱讀 9923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歸還其入股的錢。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不可以轉給其他同事

我要離職,我的股權公司不給退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好說呀,你直接到競爭對手公司那裡,把股權**轉讓給對方,並放出風來,讓公司領導知道這個事,不等你賣掉股權,你公司領導就主動聯絡你退股的事了;

但前提是要公司不按合法程式退股的情況!

4樓:甜姜愛季常

在書面通知其他股東沒有回應的情況下,轉讓第三方。

我想辭職但公司不退押金,應該怎麼辦?

5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押金的,勞動者應當保留好相關證據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樓:很酸的鹹魚

你好,我懷孕辭職的,他們不退押金我要什麼方法能要回來

7樓:職場導師小夢

回答辭職不退押金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收取勞動者押金本身就是違法的,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果勞動者離職後不退還押金的更是違法的。

提問還沒有到合同期限

回答本來收取勞動者押金就違法

每到期限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不客氣

更多5條

我想辭職,但是公司不給我辭職怎麼辦呢

8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給公司郵寄乙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乙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9樓:遠業說法

員工想要辭職,公司可以不批准嗎?

10樓:景芸應皓潔

朋友單位不給辭職申請表,你自己打乙份辭職申請書,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辭職的程式就可以,辭職不需要經過單位或什麼人同意,只要根據程式就可以,你自己打乙份辭職申請書影印留底儲存就可以。

11樓:戚廣利

1、首先你要搞清楚你辭職的原因是什麼;

2、如果是因為待遇低,你可以要求公司加薪,如果給你加薪你可以繼續幹嗎,如果不能加薪,你可以提出辭職;

3、辭職應當按照程式,提前乙個月寫出辭職申請,如果到了乙個月還不讓辭職你就可以直接走人;

4、如果公司扣發工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2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我也遇到同樣的問題。但是如果你真的想好了要去另外一家公司上班的話,那就果斷的說出來。老闆挽留是因為你有一定的重要性,但我能保證你的離開對他的影響不會太大,如果有的話,也是暫時的。

為你自己的目標和方向去努力吧。加油。我挺你。

13樓:

這個有什麼好看不好看的,不給辦手續直接不去不就自動終止勞動合同了嗎?

至於他威脅你,你先帶好錄音筆找他談一次,然後到公安局把這段話備案然後讓他知道這個情況,真要是對你做什麼,這就是他的犯罪動機證明。

14樓:石英石廠家

我可不希望得分。也不會選中。理由是:

樓主如果這點問題都解決不了。你那個副總是靠什麼上去的?

我想要離職,但公司卻懇求我留下,怎麼辦?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問題中說「雖然沒有指名點姓的說,但是我知道是針對我」,既然沒有指名道姓就不一定是說你,你也說公司是處於乙個非常時期,也許是其他的人也有一些想法,老闆在這個時候當然要未雨綢繆開個會,開誠布公的說點好聽的話,無非是希望大家能幫助他渡過難關。但是曾經有動搖和異心的人,他會看在眼裡,一旦公司穩定,就該清除這些隱患了。你要確定你為什麼要離開公司,是不是非要離開不可,公司沒有達到你給的最低要求,如果你的最低需求都達不到,你遲早是要走的,不如找乙個好的機會走。

走的時候也很好說,就說你的要求公司沒法再滿足,到了老闆這個層次的人,不會為難你的,如果他真為難你,那你走的更對了,更不需要抹不開面子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覺得從道義出發就好,如果公司或老闆曾對你有很大的幫助而你覺得還欠公司人情,最好不要在非常時期離職。

如果只是單純的僱傭關係,那麼該追求更好發展就去做,離職前提前多少天說好,工作辦好交接手續 如果只是單純現在公司需要幫助,而你不好意思這個時候離職。那麼你可以考慮如果你留下來 公司渡過這段時間後可以給予你什麼 畢竟曾和公司共度難關的員工更受器重 如果確實另乙個機會實在好 那麼不要抹不開面子 辦好工作交接 你不欠人家什麼

關於公司讓我自動離職的問題,關於公司讓我自動離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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