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案例,求助

2022-09-16 21:30:16 字數 832 閱讀 4472

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員工盡到法定的義務(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有競業禁止協議的,遵守相關協議;有培訓協議的,遵守培訓協議的違約賠償等),員工就可以辭職。這不是用人單位同意不同意的問題,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

2、不合法。因為用人單位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勞動關係已經依法解除,這樣用人單位就無權作出此決定。

3、賠償要求不合法。

沒時間,回來再補充

2樓:匿名使用者

2000-3000字太多了,我建議你把《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種關於合同解除的條款都讀一下,我大略的把問題的主幹回答一下,其餘的你自己寫吧!

1、需要,因為這份合同是2023年1月簽訂的,那麼它不適用於新的《勞動合同法》,而《勞動法》規定辭職需要經過用人單位批准。

2、「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職並且連續曠工超過15日即除名」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規定,那就是合法的

3、如果王某的所作所為對公司形成了經濟損失的話,應該賠償。如果沒有造成經濟損失,要求賠償損失不合法,因為合同裡沒有限制約定

3樓:連雲港孫律師

1.不需要,只是要提前乙個月告知。

2.王某已經辭職,就不存在開除的問題。

3.王某需證明自己提出過辭職,不然程式不合法,公司可以要求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沒有簽訂保密協議和培訓費用,勞動者不需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2合法-《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企業不能對員工除名

1不需要--試用期只要提前3天通知,非試用期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行

勞動法案例解析幫幫忙吧,有關勞動法的案例分析,請高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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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工作每滿一年賠乙個月,勞動仲裁相當費精力,如果賠償的差不多我建議不要走司法程式,本人曾打過幾次勞動官司,深有體會 不要相信理論性的說法,現實畢竟是現實,如果需要幫助可以加我 先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 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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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什麼經濟法,我只學過初級的,這個不是太懂 經濟法案例分析答案!急求!考試急用!謝謝!1 有效bai 內部協議不du能對外,因此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zhi人,該協議僅對內dao部內的兩人有約束力,對容第三人無約束力。2 優先清償的是有擔保的債權,他沒有 如果我沒看漏 還有清算組的費用,也沒有。也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