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錢,夫妻離婚彩禮錢怎麼分割

2022-08-01 21:30:04 字數 5477 閱讀 3846

1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情況私下估計很難解決了,還是走法律途徑比較好,如果你的目的是要回彩禮等費用,你必須要有依據,比如你結婚前已經做了相應的公證或者有公證人做證詞,必須要2人以上才能形成供詞,如果有文本性的證件最好,但是估計你很難找出這些證據,現在你還是慶幸比較好,她那麼早露出真面目,你就當破財消災好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說的情況結婚彩禮是退不回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你哪種情況都不屬於、、估計很難要回來

不過如果你找到你妻子跟別的男人在一起的證據的話,你們離婚的時候你就可以要求賠償,多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2023年4月1日公布實施)關於離婚彩禮返還的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注:1.訂婚屬於民俗,不等於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係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一條多是指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2.第二條法律的本意應該是: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麼應該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

另乙個原因是因為能夠證明 「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係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4.最後沒領成結婚證的,可以要回彩禮;領了結婚證但不離婚或還沒確定真要離婚的,是不能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的,即使是原來一方的家庭生活確實因此出現了困難,那也不能要回。

根據以上規定,你們結婚時間短,而且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彩禮是可以要回的,至少是一部分。

4樓:

很難要回來。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但她有點像是騙婚! 明明在和你結婚前就偷偷和那個男的拍完婚紗照了,還照樣跟你結婚,不是騙婚又是什麼?找律師告她騙婚試試吧。

5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可以要回彩禮錢的情況。但是如果起訴離婚的話,你可以以女方有過錯為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6樓:忘川律師

像這樣的女人早發現早了結,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彩禮款應當返還。你可以起訴,只是因為女方下落不明可能訴訟需要公告送達。

7樓:多喝點娃哈哈

法律上理應是要退,至於全退還是怎麼個退法,這些需要通過和對方調解而定。

如果對方不肯退可以考慮去當地法院起訴提婚。而禮金肯定要退還,包括金的飾品。

8樓:

不懂法律,個人覺得法律不可能支援,想要回來只有鬧,寫一些大字報,威脅他們,貼她們家附近。要再不行就只能認虧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前提是要證明她婚前就跟那個男人在一起\而且到你們結婚還在聯絡

10樓:

呵呵,小心她分你家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夠嗆能要回來! 你涉及的金額是多少?

夫妻離婚彩禮錢怎麼分割

12樓:華律網

今天和大家**一下離婚彩禮錢該怎麼分配的問題,首先是對於彩禮的認定,彩禮是為達到結婚的目的,在訂立婚約前後,依習俗由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向另一方當事人及其親屬給付的金錢或財物;其次,對於彩禮是否應返還以及應返還的比例,彩禮全額返還應該以雙方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為前提,對於共同生活期間因共同生活消費支出的彩禮,如有證據證實的,一般不予返還,對於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同居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是否懷孕生子、過錯責任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經濟狀況、分手原因、正常合理消耗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酌定返還的數額及比例。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3樓:汝城羅律師

1、離婚解決三個問題:夫妻身份關係、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養;

2、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訴訟離婚;

3、協議離婚到民政局,訴訟離婚到法院;

4、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協商,協商好第1項,簽字後,領離婚證,離婚;

5、訴訟離婚即打離婚官司,依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判決離婚結案;

6、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

7、子女的撫養,原則上共同分擔;

8、協議離婚對財產的分割不服,離婚一年內可申請重新分割,法院應當受理;

9、離婚訴訟屬於專業訴訟,委託專業律師**。

14樓: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規定:

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不符上述規定可以佔有。

15樓:大明

你好,一般屬於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望採納。

離婚彩禮怎麼錢怎麼說?

16樓:流水方塘

關於夫妻離婚彩禮怎麼算?這個問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有著明確規定:

一、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的,應當返還全部的禮金;

二、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的,但是沒有一起共同生活的,應當全部返還禮金;

第三、根據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酌定返還禮金;

第四、根據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返還彩禮錢。可以實際共同的時間算起,一至兩年內的提出離婚的,返還彩禮錢的額度可以酌定返還;實際生活的時間超過兩年的,一般不退彩禮錢;

第五、導致感情破裂過錯方,確定返還禮金的額度。其中,因為給付人過錯,而導致婚姻破裂的,彩禮錢不予返還。但是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半數以下的彩禮錢。

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婚姻破裂的,可以酌情增加彩禮錢的返還額度。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17樓:艾強律師

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如果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則前提條件就已經完成,一般情況下是不予退還。但是考慮雙方實際生活的長短以及對方購買彩禮時是否家庭陷入困難。時間短的離婚時可以酌情返還一部分。

18樓:婷婷

離婚的彩禮是沒有說法的,彩禮的退還只有在訂婚的時候對方沒有和結婚的可以退彩禮的。離婚的那是分財產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目前在法律上並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離婚的話,最好的辦法還是雙方協商解決,正常情況下,全退肯定不現實,一般情況退一部分是常見的,也比較容易達成一致。

20樓:聆聽拂語

離婚還有彩禮錢?不是吧,哪有這麼搞的,這樣的習俗真不該存在。

如果是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對半分配,這樣才合理。

21樓:

在你們離婚的時候。分割財產。男的使用的,歸,男的。女的使用的,閨女的。婚後置辦的東西。平均分配。

22樓:

既然婚都離了,還有什麼不好說的對面古當年羅算算清楚。

23樓:

離了就看男方那邊怎麼處理

離婚後需要返還彩禮錢嗎?

24樓:華律網

很多當事人因為不知道離婚時彩禮是否需要退還跟我諮詢,今天我在這裡跟大家分享一下。彩禮一般是以登記結婚為目的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財物。這一概念不但限定了彩禮的範圍也限定了彩禮的目的,既然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登記結婚,那麼如果違背這一給付彩禮的初衷,法律對此也不會沒有任何約束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所以彩禮是否需要返還,關鍵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情況。完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5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

男方給付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女方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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