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孩男方有病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2022-06-06 12:30:03 字數 5966 閱讀 3728

1樓:熱浪人間

3全部法院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對孩子健康成長有利的一方。問題中的 「 有病  」 只是乙個含糊的概念,法院需要根據當事人的**、病種以及病情程度和對撫養子女的影響具體認定。

一【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原則】

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的基本依據是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權益。其中不僅僅是經濟問題,而要全方位考慮子女的成長權益保障,有益於子女健康成長才是基礎。其中涉及到雙方的經濟問題、家庭教育環境問題以及子女對之有關係的人的親和度。

二【最高院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撫養權歸屬條件】

第一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三條: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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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條件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就判給誰扶養,另一方每個月或協商一年或是一次性多少錢撫養費……

夫妻離婚兩個孩子法律怎麼判決?

3樓:

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協商,一般本著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處理,如果孩子較小,隨母親可能性大。如果是兩個子女,一般父母各撫養乙個,孩子十周歲以上,隨父或隨母生活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不撫養孩子一方有探視權,同時需要支付撫養費,一般以實際收入的20%-30%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爭奪孩子撫養權案例

離婚訴訟中,男女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相當,均有直接撫養的意願,輪流直接撫養不會影響子女健康成長,雙方無法達成輪流撫養子女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離婚雙方輪流直接撫養子女。

2023年5月12日,彭某(女方)與李某(男方)登記結婚。2023年3月28日,彭某生育一女李某1。2023年初,彭某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與李某離婚,於2023年1月17日按撤訴處理。

其後,彭某再次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與李某離婚,於2023年12月31日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023年,彭某第三次起訴至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與李某離婚。

審理中查明,2023年10月2日,彭某未與李某商議,獨自將李某1帶至成都,交由彭某的父母撫養至今,彭某長期在重慶工作、學習、生活,並未在成都直接撫養李某1。李某從李某1被帶離重慶時起,未再見過李某。

雙方均有獨立撫育婚生女的經濟條件,在居住環境、雙方的文化程度等綜合條件相當,且無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惡疾、暴力、吸毒等情形。彭某曾於2023年1月30日,因結節性甲狀腺腫行切除術。

雙方對子女由誰直接撫養爭執激烈。彭某同意輪流撫養李某1並要求法院依法裁決,李某不同意輪流撫養但保障對方較充分的探視時間。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於2023年2月14日作出(2015)中區法民初字第11207號民事判決:

一、准許彭某、李某離婚;

二、登記在彭某、李某名下的位於重慶市渝中區xx路x號x幢x-x#房屋歸李某所有;

三、李某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彭某80萬元;

四、婚生女李某1由李某撫養,彭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五、駁回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4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樓:陌然淺笑蟬夏

離婚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1、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2、 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見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6樓:板弟弟

一、沒有具體規定。

一方面注重當事人意願,因為離婚都是先調解的。

另外經濟情況、小孩自己的意願、家長的人品等等都是考慮因素。所以不是固定的。

二、判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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