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解除,原勞動合同未解除,又籤了新合同會有什麼後果?

2022-05-06 18:26:02 字數 5551 閱讀 3585

1樓:緋月名

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0日滿,合同解除。

2樓:小銀鼠

提問者所說的「自離」意思是長期擅自曠工不履行勞動義務嗎?如果是,則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等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注意法律的規定是用人單位「可以」而不是「應當」解除勞動合同,即法律授權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違法。

3樓:微風

勞動合同未解除,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解除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原勞動合同未解除,又籤了新合同會有什麼後果?

4樓:匿名使用者

給原單位造成損失要賠償,現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樓:中顧法律網律師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此條款,您若是給原單位造成了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原單位不予追究的除外。

6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是不承認雙重勞動關係的,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會被認為以實際行為向原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這屬於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沒有盡到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新的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 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當然,你與新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合同不會被認定無效,這點請你放心。

7樓:劉永方律師

1、原勞動合同未解除,又籤了新合同,這是對原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按新勞動合同履行。

2、《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35條第1款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勞動合同是可以變更的,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變更。

在原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實質上就是雙方協商一致變更了原勞動合同,變更後,原勞動合同不再履行,雙方應當履行新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未解除,能找工作嗎

8樓:黃麗娟

勞動者提前乙個月提出即可解除合同。自動離職也是一種解除合同的方式。與前一種方式不同的是,提前乙個月告知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乙個月的補償而自動離職

的沒有這種待遇。一般情況下,自動離職後即可以找工作。但與原企業簽訂了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的則受限制。籤保密協議的不能在與原工作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

工作,也不能將在原單位知道的資訊外傳,否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洩露的秘密價值很大,給對方造成了重大損失,還有可能構成犯罪。簽訂競

業協議的,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在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或同類企業中工作,但你可以向原單位要求其支付競業補償(每月補償月工資的一半,直到協議到期為

止),如原單位拒絕支付,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終止競業協議。一但勞動部門裁決終止競業協議,你找工作就沒有限制了。如果勞動部門不同意終止協

議就會讓企業給你原工資的一半。這時你就只能找與原工作毫無關係的新工作。最好是向之前的公司要求出具離職證明等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9樓:深圳張勇律師

1,一般新單位會要求員工出具原單位的離職證明的。

10樓:劉志鑫律師深圳

可以找,但是新公司同意才可以

員工和原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到新單位可不可以不鑑勞動合同

11樓:微風

員工和原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會承擔勞動風險,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要求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用人單位通常會要求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再入職。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再受聘於其它單位?

1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你可以再受聘於其他單位,但是不能損害原用人單位的利益

13樓:

一般現在進大公司,都要提供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14樓:匿名使用者

在與現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應當與之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你要轉移社保公積金之類的,必須要有與之前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書才能轉移,不然的話是轉移不了的,並且你在沒有解除之前的勞動合同時,與現單位所簽的勞動合同無效。1、勞動法規定,職工只能跟一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未解除時,不能簽訂另乙份勞動合同,因此屬於無效的。

2、如果原單位內部有相應的處罰規定的話,可以以此來處罰員工。另外,原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職工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另外,原單位可以以這個招聘該職工的單位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該單位承擔責任,賠償給原單位造成的損失,這份合同裡面如與用人單位有勞務糾紛員工自己負責的條款是無效的,原單位有權要求新單位承擔責任。

原單位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就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會怎麼樣?

15樓:毓政苑

不違法。

如果是非全日用工這是允許的;

如果是全日制用工,你能隱瞞並且能處理好兩個單位的工作當然是好的,但是這種情況一般每個用人單位都是不允許的,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這還是用人單位解除你們之間勞動關係的法定事由。

建議:趕緊辭去乙個單位的工作,不然單位都知道了,兩個工作就保不住的,而且時間長了你身體也吃不消啊,保重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6樓:獨自等待阿斯

當然違法。依法原單位可以直接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要給你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沒有大的問題。但你得處理好細節問題。關鍵是長假是怎麼放的,待遇是怎麼發的。

18樓:木有木有木有哦

嚴格講,你的行為說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在原勞動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你與其他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涉及到整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了甚至法理和判例,法條就不列舉了),乙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家用工單位形成乙個勞動關係,因此,你與後面一家單位的勞動合同在發生爭議時,會被認定為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注意,是在發生爭議時,他可能不能保護你自下一家單位收取報酬的權益。你的行為其實主要是違反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的問題,如果其始終沒發現,我覺得無妨。但你與前一家單位的勞動合同不解除,你始終無法成為下一家單位的正式員工,也就是無法形成真正的勞動關係,不管你們之間的合同是怎麼簽署的,因為,下一家單位給你辦用工手續時,需要前一家單位的退工單等。

原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19樓:堵蓮

建議與單位協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答覆,如果滿意,敬請採納。

20樓:網際網路時代

向勞動部門申訴。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什麼是勞動合同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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