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公司簽訂了4次為期一年的勞務合同,現被解雇,公司是否應該給予賠償

2022-04-16 09:15:03 字數 5872 閱讀 7822

1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不是太清楚,如果按照上面問題的話,你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那麼就不應該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而應該由《合同法》調整。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及精神,合同領域最重要的乙個原則是意思自治,那麼,在你與公司合同到期的情況下,公司是可以選擇終止合同不續簽的,並且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在合同終止後公司應該支付賠償的情況下,公司是不應該支付賠償或補償的。

但是,因為合同文字這裡是看不到的,所以,建議你仔細閱讀下合同,看看該合同究竟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仲裁委對合同的性質進行下界定。

2樓:

4次為期一年的合同本身就違法了吧,本來你可以在第2次就可以要求簽無期限的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在第二次簽署合同時 就應該簽署無期限的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賠償你損失。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連續簽訂兩次,第三次就要簽訂無期限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是在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以前的不能計算在內。

但是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公司給予補償,每服務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與公司簽訂了長期合同.如勞動者辭職公司會給予賠償嗎

5樓:兆信防偽技術****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通常指的長期合同,除非用人單位主動要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補償的。

請問,我在公司工作4個月,籤的是一年的合同,現在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給予的經濟補償是多少?

6樓:名字裡也有你

由於在公司工作時間不滿六個月,所以用人單位應:

1、支付四個月平均工資的一半。

2、社保應補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

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麼?可以給半個月或乙個月的補償,同時,可以要求補繳社保。

8樓:風中小白雲

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上補按一年。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你在公司不到半年,只能補半個月。從勞動法來講,你試用期間應該是交社保,但公司擔心人員不穩定沒交,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你要求單位給你補交社保。

9樓:大吃大喝猛幹

1、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麼,是否符合合法解除的條件?

2、如果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需要對你進行賠償,賠償的金額按照一年兩個月的標準計算,因為你只有工作四個月,所以你的賠償額是乙個月的工資,具體數額是你四個月的平均數。

10樓:

按我之前的經驗來看,一般如果是公司單方面違約解除勞動合同且員工並無明顯或重大錯誤,公司應賠償3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是貌似有些企業有些地方的不一樣,一般都是補償1個月或3個月工資。但是實習期間是沒有社保的,所以實習期間的社保他應該不會給你補交,只能要求他們給你補交轉正後的社保。

11樓:

1、社保應補繳;

2、經濟補償:4個月平均工資的一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述問題建議與公司協商解決,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迫與不奈的最後選擇。和諧第一嘛。另外,在申請仲裁之前要拿到公司的辭退通知。

12樓:秦南閣

終止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如果約定的終止條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經發生的事件或行為,則該合同無效。而客觀情況指的是,合同終止情況的發生是自然出現的,不是人為製造的,不能事先預謀的。因而用人單位以考核結果的某種等級(層次)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觀因素,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用人單位若要把對勞動者的考核情況作為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的依據,只能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用人單位不能將企業併購、機構外包等主觀製造的重大變化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根據合同法有關原理,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首先,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

其次,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根據如上分析,可得,用人單位可以約定作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的可以是:1、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者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如約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又如勞動者因私人事務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喪失某種專業資格的。如從事食品飲食類用人單位所從事的行業有特別禁忌規定,將勞動者患慢性傳染病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又如勞動者的工作職能就是開車,則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被吊銷駕駛執照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可約定兩種形式的違約責任,一是由於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這裡講的違約,或者稱違反勞動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違約程度比較嚴重,達到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等。

我從2023年11月5日入職2023年4月30日辭退,公司應怎麼賠償(簽了4次期限為3年的合同)?

13樓:love小鋼炮

首先你籤了4次期限為三年的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你已經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了,用人單位在後一次跟你簽訂合同時 ,他們已經出現問題了,而無固定期限合同辭退你,首先看你們是否協商一致,協商一致至少是按你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你的工作年限,而你的工作年限是11年5個半月,其中5個半月因為沒有超過半年,所以只補償你半個月的工資,那麼就是補償你11個半月的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關鍵如果他們辭退你的理由是工作能力或者其他的,那麼你還可以以非法辭退為由,索要雙倍賠償,如果公司不補償你,就去勞動仲裁和法院起訴

14樓:匿名使用者

若不是個人原因,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若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2倍的補償。

15樓:

說來你在該公司已有十年以上工齡了,現被辭退,你可根據勞動法向該公司申請賠負,致於賠負多少,由該公司決定,別人說了不會算。

16樓:六六

如果還在合同期被辭退了就按合同約定中的賠償,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就要看勞動法中是怎麼對失業人員賠償的。如果公司不願賠,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賠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在乙個公司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就可視為長期工,如果沒有工作上的失誤,是不可以隨便辭退的,如果確定要辭退,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辭退固定工的待遇進行賠儻,還必須要附加再就業補償金。

18樓:社會推理

按13年工齡算。一年賠乙個月平均工資。這是最基本的賠償。

如果買了社保,除正常失業金,公積金手續要辦清楚。

如果沒有買社保,讓公司按應交年份賠償。

19樓:健康快樂的80後爆發

這個賠償肯定有,首先你要問公司賠你多少,賠償明細是怎麼樣的,另外如果年休假沒休息,還有這個錢也要給的,每一年賠乙個月!

20樓:

1、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上述規定供參考

21樓:楊柳清風

按最後一次合同賠償。最好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諮詢,申請仲裁賠償。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我與公司簽訂了三年合同,現在剛滿一年,公司決定辭退我。公司是否有義務給予經濟補償?

22樓:李華陽律師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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