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二次進同一家廠,進廠簽訂了要幹滿一年,才能辭職,要不就扣月工資

2021-04-03 07:19:02 字數 5182 閱讀 4247

1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孫律師:

除培訓協議或

者競業禁止條款約定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故上述扣除乙個月工資作為違約金的約定不一定成立。

為了乙個月工資申請勞動仲裁,不一定值得。

至於另外的乙個勞動合同,因其是隱性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2樓:談律師

您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是關於「要幹滿一年才能辭職,要不扣乙個月工資」這樣的約定違反勞動法規,就此條約定是無效的。

3樓:東莞張律師

做滿一年才能辭職的規定是無效的,你可以辭職。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有效!因為你沒有試用期,也不需要試用期.如果不想做的話,最好捨掉乙個月的工資,如果是因為其它原因想離開,具體問題具體處理,沒必要非離職!

5樓:夏錢麗

怎麼籤兩個合同,不明白!

辭職說要做滿乙個月,不做就扣錢,這樣違反勞動法嗎?

6樓:王一一

企業不僅違反了勞動法,且違反了多項規定,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

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企業違反的條例如下:

一、如果你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的試用期三個月,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你乙個月試用期工資,兩個月正式工工資。

企業違反勞動法的不利影響主要體現以下六個方面:

首先,違反勞動法不利於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和保留。企業違反勞動法對企業吸引人才、保留人才的不利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通過影響勞動者的現實利益進而影響勞動者進入企業的意願;

二是通過影響勞動者的公平心理對勞動者形成進入企業的意願產生障礙。違反勞動法會使勞動者產生不公平感,包括結果不公平感、程式不公平感與預期不公平感。

其次,違反勞動法不利於企業建立完善的薪酬體系。

乙個完善的薪酬體系至少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外部公平性

(2)內部公平性

(3)個人公平性

(4)程式公平性。

企業違反勞動法會影響薪酬體系的外部公平性、個人公平性和程式公平性。其中對於薪酬體系外部公平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員工將薪酬與外部其他規範執行勞動法的企業的薪酬對比所產生的不公平感;二是員工將薪酬與勞動法規定的薪酬標準及其支付程式對比所產生的不公平感。

與法的特徵相對應,以勞動法作為參照物件的薪酬外部公平性具有以下特徵:

(1)與法的公平性密切相關;

(2)具有確定性,易於衡量和辨別;

(3)對員工公平感的影響較為強烈;

(4)影響的人員範圍更為廣泛。對於薪酬個人公平性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加班工資問題上。對程式公平性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剋扣、拖欠員工工資問題上。

第三、違反勞動法不利於企業勞資關係的和諧。企業違反勞動法直接或間接影響員工的利益,必然引起企業和員工間的衝突,從而不利於在企業內部形成和諧融洽的勞資關係。

當前,因企業違反勞動法引起的各類勞資衝突可以按照其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明顯的衝突與潛在的衝突。明顯的衝突包括罷工、**、遊行、示威、仲裁和訴訟以及員工因企業違法而辭職,潛在的衝突包括各種「不服從行為」。

第四、違反勞動法不利於員工工作績效的提高。包括員工公平感對於工作績效的影響和勞資關係對工作績效的影響兩方面內容。研究表明,員工的組織公平感與工作績效之間存在著正向關係。

由於企業違反勞動法會降低員工的組織公平感,必然導致員工工作績效的降低。

對於勞資關係對員工工作績效的影響,學者們也得出了相似的結論。由於企業違反勞動法是當前我國導致勞資關係緊張和勞資衝突的主要因素,所以企業違反勞動法將降低員工的工作績效。

由於員工的組織公平感與勞資關係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絡,在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下,組織公平感和勞資關係對工作績效的傳導途徑之間存在交叉。

第五、違反勞動法不利於企業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因員工採取仲裁、訴訟等法律行為以及勞動行政部門實施勞動監察行為給企業造成的成本和風險來自三個方面:仲裁和訴訟費用、因違法導致的法律責任以及企業因應訴發生的相關費用。

其中因違法導致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六、違反勞動法會損害企業的社會形象,削弱企業市場競爭力。由於企業對於勞動法的態度體現著企業的經營觀念,是否遵守勞動法反映了企業對於社會公正的看法,必然影響社會公眾和消費者對企業的評價。

在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一是違法企業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在市場上遭到社會公眾和消費者抵制;

二是因違反「工廠守則」,影響跨國公司對企業的訂貨;

三是影響企業商業誠信度,降低投資者對企業的信心。

7樓:皮皮郭之歌

辭職說要做滿乙個月,不做就扣錢,這樣違反勞動法。

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企業違反的條例如下:

一、如果你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8樓:二貳2二

這種行為違反了多項勞動法,建議及時保留證據並且進行維權。

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的試用期三個月,違反了勞動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你乙個月試用期工資,兩個月正式工工資,因此是可以進行維權的。

拓展資料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等。

參考資料

9樓:搞雷老慕

企業違反了勞動法,且違反了多項,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企業違反的條例如下:

一、如果你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的試用期三個月,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你乙個月試用期工資,兩個月正式工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我辭職了,老闆要乙個月扣我200塊,說我沒有做滿一年,但是我來的時候

試用期內提出辭職,但是人事說要乙個月才能離開,若公司強行要我繼續工作乙個月,我不去上班會有什麼後果 30

10樓:g買了否冷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辭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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