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界定詐騙和借貸,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

2022-02-02 12:30:05 字數 5448 閱讀 1854

1樓:蔣德順律師

1.簡單說來,詐騙是採用隱瞞事實,捏造真相,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為。詐騙一般表現在「借」錢的時候就沒有想過,「借」完就隨意揮霍或者直接逃跑,一般還有其他虛假的保證或者擔保等等。

2.借貸一般是在借款的時候沒有虛假事實,確實想還錢,只是隨著時間推移,客觀情況導致暫時無法還款。

2樓:陸晚遲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

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中期借貸合同、長期借貸合同。按合同的行業物件不同,可以分為工業借貸合同、商業借貸合同、農業借貸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所以借貸和詐騙,最基本的是是否有隱瞞真相或者虛構事實的情況。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民間借貸?

3樓:是個胖子了

1、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台高築,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誇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後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2、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採取了詐騙手段。

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

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3、審查行為人借款後的實際用途。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後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後肆意揮霍,如用於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而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於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4、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於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5、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後,會想方設法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4樓:

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借錢借物,因某種原因到期確實一時無力償還;而有的人則以借貸為名,行詐騙之實,對此如何才能正確認定和處理,是刑事司法中的乙個常見問題。詐騙罪具體來說,即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最關鍵的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因此,概括來說,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騙取財物,即使使用「借」的形式作掩護,也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並無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即使借款時使用了一些欺騙的方法,又確屬一時無力償還,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玩失蹤,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此外,還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也要注意:

一、有欠條是否就一定不構成詐騙罪嗎?行為人虛構事實發生欠款,也打了欠條,但一直不還,這樣是否就一定不屬於詐騙而是民間借貸?現實中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報案的話公安機關往往以有欠條是民間借貸糾紛為由不予立案,最多告知報案人去法院起訴。

筆者認為,如果以非法占有該錢財為目的,壓根兒就不想償還,而且最終也沒有能力償還,就可以定為詐騙,不能僅以有無欠條為區分標準。但相對來說對有欠條的詐騙審核應更加嚴格。

二、一開始借貸並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也打算償還,但後來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償還,並且伴有下落不明,關機停機等現象,是否構成詐騙罪?筆者認為,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應在取得財物之前就已產生,並在此目的之下,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實現此目的,而對於後來才產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詐騙犯罪,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司法實踐中,由於這兩者極易混淆,以致有的明明是詐騙,但公安機關以不能介入經濟糾紛為由不予立案;有明明不是詐騙,卻被公安機關按詐騙罪錯誤拘捕。

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加以區分,才不至於使放縱犯罪和冤屈無辜!

5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民間借貸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屬於詐騙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如何區分詐騙罪和民間借貸糾紛的認定標準

6樓:華律網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民間借貸是指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書面或口頭的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行為。借貸雙方之間因借貸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借貸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由民法調整。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罪中,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從而行為人取得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具有非法永久佔公私財物為己有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詐騙罪除了要求行為人採取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外,還要求行為人具有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

如何界定j借貸還是詐騙

8樓:華律網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9樓:龍泉

【案例】

2023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以到南昌接朋友為由,向其侄子騙得一輛長安麵包車。當日晚,被告人李某將車開到宜豐桃花源酒店,與吳某、朱某(均在逃)同住在了該酒店。三人商量用李某開來的麵包車作抵押,搞點錢去賭博,賺了錢三個人分。

第二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等三人開車到縣城陳記鎖行,找到陳某。被告人李某向陳某提出用麵包車作抵押,借款2萬元用於貸款送禮。陳某核實了麵包車的情況後,拿出了2萬元借給了李某等人,並由吳某出具了借條。

陳某將麵包車留下作了抵押。李某等人借款後隨即打的士趕赴鄰縣銅鼓大段鎮賭博,當日便將該借款全部賭掉。事後被告人李某以各種理由拖延還車,也不償還借款。

李某侄子無奈遂向公安機關報案。2023年4月30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李某抓獲。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認識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向借款人出具了借條,兩者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係,不能因被告人的不能還款就認定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為詐騙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出具借條只是乙個表面形式,其沒有還款的能力,又虛構事實,隨即用借款去賭博,揮霍後拒不聯絡借款人還款事宜,可確認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構成詐騙罪。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定性的關鍵在於區分開詐騙罪與民事借貸糾紛的界限。

一、詐騙罪與民事借貸糾紛的特徵。詐騙罪的構成有三個特徵,一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是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三是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它產生的基礎是糾紛之前雙方已合意形成了借貸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3個方面的特徵:1、應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行為;2、應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的行為;3、應是合法行為。

二、詐騙罪與民事借貸糾紛的主要區別。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所有權的正常行使。

非法占有目的可以從客觀上把握和判斷,針對具體案件,不能僅以行為人口頭上是否表示「要還」為依據,而應該根據借款人與貸借人的相互關係、借貸原因及用途、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和態度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即使以「借」的形式(如打借條、收條等)作掩護,屬於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應以詐騙罪定罪量刑。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並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貸時使用了一些不真實的語言甚至欺騙方法,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客觀原因,致使所借款物一時無力償還,屬於借貸糾紛,不應以詐騙罪論處。

三、本案對被告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典型詐騙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之目的比較容易確認,而在本案中,存在被告人與受騙人認識、借款過程中又出具了借條這些看似符合民間借貸形式的情形,容易遮蓋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審理中查明被告人在此次借款前就欠他人借款十餘萬元不能償還,為了賭博,這次又虛構貸款送禮的事由,騙取了受害人的借款,隨即用借款去肆意賭博,揮霍一空後拒不聯絡借款人還款事宜,並無歸還之意,而且詐騙數額較大。

本案中,被告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是為使受害人「自願」交出錢款,是為完成詐騙而實施的手段行為。綜合這些被告人的行為,可確認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財物所有權,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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