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給員工制定保密協議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2022-01-16 04:27:00 字數 3220 閱讀 3623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訂保密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一)保密的內容

保密的內容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內容來進行約定。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資訊等,包括生產工藝、配方、**聯絡、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在保密內容中應盡可能地詳盡的列舉,並規定相應的兜底條款。

而且隨著用人單位的技術秘密和獲得的智財權的不斷的更新發展,這些需要保密的內容和範圍也應相應作出改變。

(二)保密的人員範圍

能夠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智財權的人員一般都是職位較為高階的管理和技術人員,這些人是實行保密範圍的重點物件。對於那些基本很難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的人員,從成本及管理效率的角度出發,則不必列入保密的範圍。不少保密措施做的較好的單位一般明確規定,某些秘密是只限於某些級別的人員才可以查閱、複製,具有保密需要的檔案也會註明保密程度的高低,以此來證明這些本單位已採取了保密措施。

(三)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範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一般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規定勞動者應履行下列義務:(一)防止洩露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二)不得向他人洩露單位企業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三)未經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同意,不得使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

(四)保密協議的期限

協議中通常約定的期限包括員工在職期間和員工離職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具體時間應該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而規定。在保密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承擔保密義務,除非商業秘密已經公開或者智財權已經進入公共領域。

(五)保密津貼

勞動者在職期間,不少用人單位會按月支付「保密津貼」,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職工保密意識和保密的積極性。保密津貼應當在工資單上單獨列支,註明費用名稱。但是對於保密津貼的支付標準,我國現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企業可視自身情況進行適當規定。

(六)違約責任

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2樓:一朵泛毒的花

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明確簽訂協議的主體,即保密主體;明確保密範圍;明確保密與競業禁止義務期限;如有保密費或補償費,應確定費用的金額及支付方式;明確規定違約金。北京本同律師事務所在這方面是專家。

公司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怎樣才有效?

3樓:吳錦熤

法律對於保密協議的約定是有一定要求的,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簽訂保密回協議的都視為

答協議無效,一.約定物件要明確 ,二.約定時間不能過長,三.違約金約定不能過高, 四.需要約定補償具體的內容你可以參考http:

html 希望對你有幫助。

智財權保密協議,簽訂保密協議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4樓:德柯

要注意簽訂合同的主體、責任範圍、賠償責任、管線法院

簽訂保密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

5樓:帶魚海帶

邱戈龍智財權律師認為:一、簽訂保密協議的物件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二、保密的範圍

1、技術資訊。

2、經營管理資訊。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隨著商業秘密的範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資訊、特殊秘密等範疇,對保密的具體範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物件和範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內容的一般規定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資訊的資料、檔案、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置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資訊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四、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洩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6樓:

木有只是辭職以後3年不能幹相關領域工作

7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張邦金

1、簽訂保密協議的物件。

2、保密的物件和範圍。

3、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四、違約責任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

一、籤保密協議需要哪些注意事項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物件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

(二)保密的物件和範圍

1、技術資訊;

2、經營管理資訊;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隨著商業秘密的範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資訊、特殊秘密等範疇,對保密的具體範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物件和範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資訊的資料、檔案、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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