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執行了競業限制,公司找藉口不支付競

2021-03-30 15:29:13 字數 5897 閱讀 2420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籤的時候沒有選擇競業限制,所以公司沒有權利要求你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第二,你確實不屬於公司法裡規定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的員工範圍第三,競業限制義務不等於保密義務,沒看出來公司**要求你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了,脫密期是針對保密義務的

綜上,你對公司並沒有競業限制義務,公司也沒有要求你履行,所以無需支付補償金。

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補償一般是多少,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員工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二者的本質目的都是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但是二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區別:

首先,保密協議不需要必須支付保密費,而競業限制協議則必須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不低於上年度工資總額的三分之一;

其次,保密協議的期限沒有具體要求,而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

最後,競業限制協議通常在離職後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保密協議在簽訂後即生效;

至於違約金的數額,這個沒有具體的限制,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

3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合同籤的保密等級,競業限制補償和違約金是對等的,想拿的多違約金就會多的

企業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4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3個月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樓:

無效。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問題也進行了規定。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簽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但是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和保密金,請問合同還有效嗎? 20

6樓:刺身金魚

簽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但是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和保密金,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保密協議為無效。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可以看作對競業限制的原則性法律規定,它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平等協商的方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競業限制條款。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問題也進行了規定。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7樓: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該協議應該認定為無效。

1。競業禁止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每個月是多少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要看你所在地區是否有規定,具體建議你可以看我**裡的相關案例。

2。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的,通常應認定為無效。

上海律師馬乃東

8樓:廣州小周律師

公司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則競業限制條款不發生效力,你可以到同行業單位進行工作,但不能要求單位強制給付經濟補償金。

保密協議是指你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相關的事項予以保密,在出現洩密情況時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支付違約金,你如果沒有洩密則不發生保密協議中規定的賠償金問題。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從他們不支付那時候起,這個協議已經失效了。除非事後你願意重新接受這個條款。

9樓:銘滔律所

您好,公司一開始沒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你可以起訴,如果你不選擇起訴,也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此時,競業限制協議就是無效的。所以你另行在同一行業找工作,公司事後找你違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10樓:朱學政南京

不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發生約束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簽訂保密協議(競業協議)要支付補償金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應該遵守的,其實不簽,你也必須遵守《刑法》、《反不當正競爭法》、《智財權法》,如果違反了,公司有權追究你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故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如果公司與你簽訂了競業禁止或競業限制協議,就需要在離職後按月支付補償金,說是包含在工資裡是不行的。沒有簽訂的競業禁止的話,故不需要支付。離職後,你可以從事同行業相近崗位工作。

但是一定要保守上一家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受刑法保護,簽不簽訂保密協議都是一樣的,只不過公司特別強調了一下而已。

明白了嗎

離職時保密協議裡沒有競業限制條款的是不是公司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可以約定不代表必須約定。沒有約定競業限制的,屬於無需競業限制的情形,勞動者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也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但也不能按法律規定對離職人員進行競業限制。只有在支付了相應的補償後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對離職人員再規定時間內(2年)進行競業限制。

15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需要在公司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期補償之後才生效。

所以只要公司沒支付競業限制期補償金,那勞動者就可以視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無需遵守;但是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競業限制期限,而公司沒有明確表達勞動者不需要遵守競業限制條款,而且勞動者也遵守了競業限制的約定,那麼這時勞動者可以起訴公司支付競業限制期補償。

所以在離職時,公司一般需要明確表示需不需要遵守競業限制條款,或者在籤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的時候明確約定,如果公司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那麼該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公司無需支付補償;如果公司需要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約定,則雙方另行簽署合同約定。

與公司簽訂了《保密及不競爭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2年並約定了賠償金數額,離職後公司拒不支付補償金怎麼

16樓:匿名使用者

。《浙江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規定「協議雙方可以約定,權利人違反協議約定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或者權利人違法、違約解除與相關人員合同的,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你現在碰到了單位『不支付補償金』符合『權利人違反協議約定不支付』的條件。

結果是『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所以你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援。

即使 你主張「未約定不支付補償金協議無效」,同時又『協議約定企業有權隨時解除我競業限制義務』,也不會得到支援。供參考

17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限制協議,實際上是為了保護企業的智財權,也就是說企業才是權利方,本身不論簽署沒有簽署保密協議員工都有保密的義務,但是法律為了保護員工的生存權利(員工要另行就業需要使用到原先的技能,這樣就可能侵犯企業的智財權),所以法律要求企業在競業限制期支付員工生活保障,所以,當企業放棄對自身智財權的保護時,實際上等於企業預設你可以使用你在企業工作時學習到了解到的一些可能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內容,但是注意你在後續的工作中仍然不能侵犯企業的智財權,比如專利權。因此企業有權停止支付競業限制金,這不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義務,更加不是員工的權利,所以,你當然可以起訴,但恐怕無法要求企業必須履行競業限制期內必須支付你競業限制金。

參考內容:法律界**法務通vv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拒不支付,那麼這個協議就無效,你可以不受這個協議限制。

19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您可以到仲裁局進行仲裁,當然是能得到支援的,因為這種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中明文規定的。

不支付競業補償金,是否要履行競業協議

20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兩年多後,董某向甲公司提出辭職並獲得批准。在得知董某到與甲公司存在競爭關係乙公司任職後,甲公司以董某違反了雙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董某付違反競業禁止義務違約金50萬元人民幣,並解除其與乙公司勞動關係。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義務。

依據《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規定,企業應當向董某付競業禁止補償金。甲公司稱已向董某付了競業禁止補償金,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董某對此亦表示否認。故法院認為,甲公司要求董某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並付違約金於法無據,據此作出判決:

董某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中約定董某競業禁止條款有效,但甲公司未付競業禁止補償金,違約在先,董某無需履行雙方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義務,並駁回了甲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分析: 競業禁止是企業為了保證其營業上利益和競爭優勢,對雇員擇業自由予以一定限制。

我國目前關於競業禁止規定散見於相關法規中。國家勞動部在2023年下發《關於企業職工流動中若干問題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規定掌握經營資訊、秘密職工在解除勞動契約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其他用人單位直接或者間接任職,並不得洩露原單位商業秘密。

用人單位應當向受到此種就業限制雇員付一定合理補償。用人單位給員工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基本要件。競業禁止畢竟限制了員工生存權利和自由擇業權利,如果員工得不到相應補償,就會造成新利益不平衡。

而通過補償金付,不僅員工損害可以彌補,而用人單位付一些金額以保障其較大利益也是值得。在補償數額上,目前只有在行政法規中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履**況是用人單位常常將標準約定得較低。對此,有人提出不低於員工所在地最低生活費標準。

不管怎樣,用人單位必須對競業年限及補償費用作出明確規定。只有這樣,競業禁止協議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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