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上班月算自動離職,沒有上班乙個月算自動離職

2022-01-10 08:21:08 字數 5638 閱讀 4656

1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沒有請假沒有上班乙個月算自動離職,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合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自離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乙個月沒有來上班,那麼單位是按照員工嚴重違紀,被單位辭退了。可以理解為自動離職。

請問有沒有規定多長時間沒上班就算自動離職呢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有的。

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

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

一般公司都會有具體的規章制度,一般而言,沒上班15天,公司就能講員工視為無故曠工,將員工自動離職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長時間,你找到新單位續交即可。

5樓:

公司一般都有制定員工手冊的

上面肯定有相關政策,你可以問下你們公司人事或綜合部門

員工不上班多長時間算自動離職

6樓:楊子電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一般納稅人

(1)生產貨物或者提**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稅勞務的年銷售額佔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經營,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稅勞務為主(即納稅人的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勞務的年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

7樓:

您好!***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但是,2023年1月15日,***釋出《***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自2023年1月15日廢止。理由是被《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取代。

所以現在已經不能以***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依據了,只能看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是否有相關規定,一般單位員工手冊上就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這個約定是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承認的。但是也有很多企業將曠工自動除名期限縮短到5天或者10天的,也是正常的。

謝謝閱讀!

8樓:丁小儒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在不通知公司的情況下多久不上班算自動離職

9樓:丁誌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以及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單位如果有規章制度,其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智者總要千慮

1、在關於離職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一般來說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執行。或者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

3、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在勞動仲裁和訴訟實務中,收集員工曠工證據,只要達到乙個星期以上,可以嚴重違紀為由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根據公司合法有效的章程或者勞動合同中的規定。

所謂合法有效即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沒有請假、三天沒有上班算作是自動離職嗎? 求知道最新勞動法的解答。

12樓:武坤柔

三天沒有上班,且未用任何形式通知公司的公司是有權利按照曠工三天自離處理,但你有特殊原因除外。一般你這種情況低調點找公司領導說說原因,相信不會打自離的。

13樓:哎呀孟達

《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沒有辭職就不來上班,可以算自動離職嗎

14樓:濤聲海韻

屬於曠工,單位可以按照自動離職處理。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型別:自請辭職、解雇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2、解雇離職或者自動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雇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雇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雇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釋出《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

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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