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追溯期及證據提供,加班費補償可追訴期多久?

2022-01-09 13:41:39 字數 3207 閱讀 6301

1樓:匿名使用者

加班費仲裁時效為一年,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時起算。

加班費屬於工資組成部分,適用特殊時效,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時起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因為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工資表至少儲存兩年備查,各省市對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超過兩年的舉證責任,規定由勞動者舉證。

而勞動者能夠掌握加班證據一般不夠充分,主張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常因舉證不力難以獲得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單位有沒有申請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時制?

假設沒有作以下答覆:

1、國家沒有規定每週5天工作制,規定了每週需安排休息一天。如你每月的工作時間超當月的法定工作時間(簡單的做法,看看日曆,黑色的天數就是法定工作天數),超出部分才是加班。也不一定週六就算加班。

2、如當月上班時間超出法定工作時間可向單位支付加班費,單位不支付向勞動部門(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3、有工資單嗎?工資單有記錄發了加班工資嗎?如單位沒有發工資單那考勤記錄和銀行賬單可以了。

加班費補償可追訴期多久?

3樓:匿名使用者

各省規定不同。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時效為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次日起一年。

勞動者主張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加班費,應當就加班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追索期各地規定不同,部分省市對兩年前的不予支援,部分省市予以支援但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浙法民一(2009)3號

第十三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加班工資發生爭議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勞動關係終止的,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魯高法〔2010〕84號

36.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提供加班事實的相關證據。用人單位否認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應予採信。

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費,舉證確實充分的,應予支援,但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4樓:李保忠律師

一般是一年,按照勞動爭議糾紛處理。協商解決不了的話,直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按民事糾紛訴訟時效算,兩年內追訴,否則就是自願放棄

6樓:老徐

補償加班貫可以追訴期多麼哇?你去當地勞動局諮詢一下工作人員便知道了。

7樓:皆有可能

廣東省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8]13號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加班費一般只支援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補償金是屬於勞動仲裁範疇,仲裁時效為一年。

加班費追溯期法律規定是有多久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請問加班費的追訴期多長?

9樓:匿名使用者

1、加班費屬於勞動報酬,勞動關於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離職後,時效為一年。

2、法律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0樓:法邦網專家

可以請求兩年內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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