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協議和合同有什麼區別,勞動合同和服務協議的區別

2022-01-09 13:41:40 字數 4941 閱讀 8583

1樓:匿名使用者

1、假如我要走.,他們不同意我辭職怎麼辦?

不用他們同意,你通知用人單位要辭職,就算他們不同意,你也可以在乙個月後走人。也就是說你只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要辭職就可以了,當然你要盡量把你手裡的工作移交給別人,但是如果單位使壞故意不讓你移交的話那你就不用管了,走人就是了。

2、服務協議和合同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呢

沒有什麼本質區別,就是僱傭合同

3、那個假如他在合同上寫了在合同期間你要走了.要賠償多少錢的違約金 這個時候還能辭職嗎?

只有為員工提供培訓或約定競業禁止這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沒有這兩種情況的就算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條款,跟你辭職沒有什麼關係,放心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樓:行學岺煙丁

一,區別:

合同或者協議,在實際使用中或訴訟中,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雖然有的學者專門著書立說,談這方面的東西,但是,就我們普通人以及企業來講,不必在意這方面的問題,兩者都可以大膽使用,並不存在什麼問題。

事實上即使我們的合同(或協議)上並沒有冠以「某某合同(或協議)」的字樣,但是內容完整、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約定明確,那麼這份東西也仍然屬於合同,相反的,即使名字叫合同,卻不具有合同所必須的內容,也不會發生合同關係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審核或起草:

起草合同,最好是由律師完成,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機關,憑藉專業的知識、經驗、法律觀念,可以促使當事人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的當事人不重視法律專業人員在合同的起草和審核中的作用,認為看過合同法或讀過一些有簽訂合同方面的書,或者認為以前簽過多少合同都沒有出過問題,就忽略了律師審核的重要性。

法律畢竟是一門科學,有它自身的規律性的東西需要一定程度上的研究才能真正掌握。讀懂了「法律的文字」,並不等於掌握了「法律本身」,沒有出問題不等於沒有問題,沒有「陷阱的合同」並不等於乙份好的合同。

往往乙份約定不明確、內容不合法,或沒有成立或不能生效的合同,可能造成當事人巨大的損失。

3樓:

除非他們為了給你培訓,為你付出培訓費了,否則他們是不能跟你約定服務期限的。

服務期限只是勞動合同裡的一項,打個比方我要招飛行員,於是我花大價錢給你培訓,結果你培訓出來,人家挖牆腳,你拍拍屁股走人了,那不是對原單位很不公平?於是約定服務期限,如果你不為單位工作多少年,那麼培訓費你得賠償出來。就是這個意思。

也就是說,如果他沒給你培訓,那麼伺服器以及辭職的違約金啥的,寫了也是白寫,籤了也是白簽。

勞動合同和服務協議的區別

4樓:三條橋聚星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服務協議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

但服務協議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而服務協議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

因服務協議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的一次性支付,商品**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絡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5樓:遊戲之書

1、要求不同

①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法定的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②服務協議的存在一般沒有法定的義務,雙方可以約定其中的內容。

2、關係不同

①勞動合同在主體之間不僅包括財產關係,還包括人身關係;

②服務協議對於雙方來說只有財產關係而已,沒有人身關係。

3、性質不同

①勞動合同的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持續、定期;

②服務協議的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絡。

6樓: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

4、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對照一下,看看,你們跟單位籤的協議的內容更貼近於哪個方面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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