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KPI考核不達標而辭退我,請問我能得到賠償嗎

2022-01-08 08:24:06 字數 3294 閱讀 5792

1樓:韓飛律師

1、即使考核不合格,也應先對你進行培訓或調換崗位,直接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的賠償金;

2、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可以申請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82、87條!

2樓:瞎忙活

你好,關於公司擅自辭退你的做法肯定是違法的,你有權利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做後期的林宥嘉

兄弟,請問下後來怎麼樣了?我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麻煩告訴一下,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在公司工作兩年半 公司以績效考核不達標為由開除我 並只給乙個月工資賠償 請問這種情況我應該得到多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你應該得到五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如果是合法解除,就兩個半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看看公司以往或者別人以往是怎麼評定績效的。。

工作5個月 公司要辭退我 請問我能得到賠償嗎?

8樓:匿名使用者

以「能力不夠」這個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承擔的風險很大,舉證責任很難,往往會被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進而支付賠償金。即使不從這方面來說,公司進行因經營不善等理由進行裁員,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當公司以這些理由辭退你,而有不支付補償,你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我相信是能夠得到很好的解決。

9樓:窮華記

入職5個月被公司辭退如果是因為勞動者本身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的沒有補償,如果是無過失性辭退或者經濟性裁員的,則可以獲得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入職5個月被公司辭退,如果屬於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單位應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想知道公司因我不同意調崗而辭退我能得到賠償金嗎? 10

10樓:韓飛律師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樓:上海笙銘律師

因勞動者不同意調崗而辭退勞動者,屬於違法辭退,要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賠償金

12樓:孫樹帥

具體來咯 來啦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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