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從簡易程式改為普通程式有法律依據嗎

2022-01-06 15:14:02 字數 4915 閱讀 8015

1樓:匿名使用者

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68、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170、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將普通程式轉為簡易程式。

第三條 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審理。

樓主對號入座

2樓:楓之谷主

是可以的,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刑事案件。

但當案情有變化時,可以將該為普通程式,如涉案金額較大,社會影響大,上級有所指示該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等等情況。

一般情況下都是在案情發生變化的時候,才會作出這樣的改變。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案子在**時突然有了變化.

4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這是根據案情的需要。由法院來判斷

5樓:優優

可以,詳見《訴訟法》。

民事案件簡易程式什麼情況下可以轉變成普通程式?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案件簡易程式轉變成普通程式的情況如下: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所以,在此期間內不能審結的要轉為普通程式。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簡易程式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審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普通程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式。

易程式是指較之通常為第一審程式更為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式。為普通程式的簡化程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即:

(1)原告人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爭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2)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3)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受**的有關規定、法庭調查順序和辯論順序的限制。

7樓:匿名使用者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兩種:一是普通程式,二是簡易程式。所謂程式轉換,從字面理解即是指將原來由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普通程式審理,或將原來由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

這就涉及到適用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案件範圍的劃分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142條採用「概括式」即用定義的方式,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進行了界定,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三個要件的案件就可適用簡易程式,其餘則適用普通程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68條也對「三個要件」 的含義進一步作出解釋。但由於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區分適用簡易程式案件還是適用普通程式案件的界限標準仍過於原則,收案範圍不明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缺點比較明顯。

幾乎是所有民事案件都適用簡易程式,在規定的三個月的審理期限內不能審結的,才轉為普通程式審理。這種做法很具代表性,也是傳統意義上的程式轉換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在於:一是受《適用意見》第171條「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規定的限制,即訴訟程式不可逆轉,只能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而不能由普通程式轉為簡易程式;二是受大立案機制的限制。

由於過分強調立審分離,立案庭將所有案件不分難易統一排期**,而不徵求業務庭意見,導致適用簡易程式不能審理終結的案件才轉入普通程式。

同時,立案時確定的簡易程式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案情存在的可變性也導致審理程式的可變性。《適用意見》第170條規定: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

「案情複雜」是乙個彈性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界定什麼情形屬於「案情複雜」,審判實踐中也很難把握。加之對簡易程式如何轉換為普通程式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轉換也較為隨意,損害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由此可見,《適用意見》只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案情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審理,以及明確任何情況下不能由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而未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何種程式的權利,充滿了法院職權主義色彩。

民事訴訟是解決私權的爭議,當事人應當有選擇程式最簡便、訴訟週期最短、訴訟成本最低廉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以盡快實現自己的權利。如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張貼公告後被告應訴,即使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即時**審理,但根據《適用意見》第171條規定,此時不得由普通程式改用簡易程式,明顯不經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則在這方面有重大突破和進步,賦予了當事人程式選擇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據此規定,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若有一方不同意,則不能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二是當事人行使程式選擇權必須經人民法院同意,目的是防止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若不具備以上兩個構成要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將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至此,按照民事訴訟程式正當性和民主性理論,給予了當事人訴訟程式選擇權,民事訴訟才實現了完全意義上的程式轉換,即既可由簡易程式轉換為普通程式審理,又可由普通程式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

在概括適用簡易程式案件定義的基礎上,《若干規定》第1條用「否定式列舉」方式來明確簡易程式案件與普通程式案件的具體劃分標準,即除列舉的5類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外,其他案件均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同時,還明確了適用程式不當的救濟途徑和方法,即《若干規定》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己發現適用簡易程式不當有自行糾正的義務,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式審理,同時賦予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不當提出異議的權利。在對當事人權利尊重的同時,《若干規定》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未作具體的規定。

筆者以為,提出異議的期限,當事人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因為訴訟程式的不可逆轉性,庭審結束意味著已查清事實,此時再將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既無實質意義,又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成本的增加。而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轉為普通程式的,不受法庭辯論終結的限制,但應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並通知當事人。

提出異議的方式,既可以書面形式,又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口頭提出須記入筆錄。

8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故,在此期間內不能審結的要轉為普通程式。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簡易程式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請參考民訴意見170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審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9樓:沃山公羊名

案情複雜的,或者在三個月內不能審結的,應轉為普通程式

10樓:來自三清山穩重的鐵觀音

你好,分居三年,第三次起訴立案是2018.3月13日,**是四月九號,法官說能判離婚了,現在三個月了判決書為啥不下來呢?多久能出判決書呢?

民事案件法院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區別

11樓:小揚說歷史

1.立案手續辦理不同:普通程式的立案,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

2.調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式不強制適用這種複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不同:普通程式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

適用聽證程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5.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不同:普通程式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並經過人民法院許可。

簡易程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簡易程式是怎樣的,怎樣區別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

簡易程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簡易程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 人力和物力。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簡易程式的特點是 一 起訴的方式簡便。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然也可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簡易程式有什麼好處,做簡易程式有什麼好處

一書一審,不用那麼多法官,其他法官可以辦別的案子,比普通程式快,收費減半利民 做簡易程式有什麼好處 處理時間短,法院減半收訴訟費用。你好 盡快解決問題,訴訟費用減少。時間短 即審限短些 法院減半收費。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較一審普通程式簡單的審判程式。之所以...

行政處罰 簡易程式 當場處罰

你說的總體沒錯。補充一下 1.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簡易程式,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兩種情形下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 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 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一種特殊情形下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