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普通程式審案,只有法官出庭,這樣做出的判決是否合法

2021-06-12 13:14:22 字數 912 閱讀 7909

1樓:清溪看世界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如果用合議庭審理的,只有乙個法官是不合法的,應該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2樓:張偉傑律師

一名法官**,是簡易程式的獨任審判,普通程式是合議制,由主審法官一人和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兩人組成合議庭審理,有些法院為了圖省事,一名法官**審理,有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3樓:

你確定是否有人民陪審員,如果有人民陪審員,是合法的如果沒有是違法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望採納

4樓:

普通民事案件是可以的。複雜一些的民事案件由合議庭組成。判決都是有效的。

5樓:樂正秀沅

我的案子是裝修糾紛、低**、裝修中惡意增項提高裝修**、從合同的26萬要到34萬、我拒絕要求按原合同施工、公司就不做了。於2023年12月起訴,4月7號開第一庭、9月8號開第二庭、一直到2023年2月8號收到判決書。工程原告認為3萬,被告認為5萬的案子、從簡易程式到普通程式走了14個月。

普通程式只有一名法官一名書記員,請問合法嗎?

6樓:

2023年0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五、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不易查明,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適用普通程式獨任審理。

法院從簡易程式改為普通程式有法律依據嗎

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168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 事實清楚 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 分清是非 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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