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題 津貼與加班時間,勞動法問題 津貼與加班時間

2022-01-02 19:35:21 字數 2642 閱讀 8259

1樓:賽西爾吉倫

希望你以後用2023年1月1日以後出台的新勞動法 不要再用2023年頒發的勞動法

現在全國都統一的

每天工作8個小時 每週工作40個小時

工作日加班 不得超過三小時 ,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工作日加班費 150%工資 月工資/21.75/8=你每小時的工資休息日加班費 200%工資

休假日加班費 300%工資

只要你超過法定規定的工作時間 就可以要求加班費如果你是綜合記時制的話 每週不超過40小時 超過就算加班費 倍數是1.5倍

有問題繼續問吧

2樓:匿名使用者

1.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2.法定工作時間每天不超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

3樓:

對於2023年5月1日後仍存續的勞動關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23年5月1日以前及以後的所有加班費。仲裁時效適用一年的規定,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算;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勞動者隨時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關於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簡要分析】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且該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但一般認為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

當然,不論是按照那種方式確定工資數額,都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計算方法為:將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折算為小時工資,即加班費=〔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加班小時數×加班費計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單位規定的加班工資低於該標準,則應按前述方式計算得出的數額支付加班費。

而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企業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並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及企業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

與加班津貼不同,加班工資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超過工作時間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加點時間不同按照相應的比例計發加班工資。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但是在法律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設定加班津貼的目的是對加班工作人員超時工作進行補償,與法律對加班工資規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於公平原則,加班津貼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資。

但加班津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即當實際加班工資高於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於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

按照勞動法規,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在此期間的用餐時間是否計算為工作時間,尚無法律規定,但職工在每週工作40小時之外的加班時間中的用餐時間,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該用餐時間應當計算為工作時間,並應支付相應加班工資。

根據《***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實行的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的工作時間。但是對於什麼是工作時間,法律法規卻沒有規定。目前包括勞動者從事生產或工作前準備時間、結束前的整理與交接時間、工間休息時間、就餐時間等到底該不該算在工作時間內沒有統一的說法,除非職工與企業之間就此類問題在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

4樓:顧經緯律師

1、夜班津貼要支付,如果公司認為已經包含在工資中,需要證據證明。另外,夜班津貼本屬於工資範疇。

2、吃飯時間不算加班時間。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夜班津貼和勞動時間的.

5樓:劃破天空的貓

法律對於夜班津貼沒有規定,但是對勞動時間有規定,法律規定每天上班時間不可以超過11個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每月加班時間不可超過36小時,加班必須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6樓:法律快車專家

一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的

7樓:

你每天工作88個小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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