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想辭職,老闆說辭職就給降工資,我該怎麼辦

2021-07-02 17:18:39 字數 6636 閱讀 5471

1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就給降工資」,哪有這樣還享受工資的待遇?想辭職就等於自砸飯碗!

想自砸飯碗,若沒有別的出路,就不好辦了,千萬不要被老闆吃透了心態

2樓:

既然想辭職不幹了,還管他降不降工資,他愛咋地咋地,反正你也不在他公司裡了,這種老闆越早離開越好,動不動就剋扣員工工資,跟著他也不會有好的發展,趁早結束才是正事aqui te amo。

3樓:基情無限你懂嗎

降工資就降了,反正是辭職。大不了上勞動局告他。

4樓:

如果你決定了要辭職,就是降工資也得辭職。嗯,或許你能再找到更好的工作。

5樓:惠浚

這個說法有矛盾啊,辭職怎麼還能降工資,如果真心不想幹就辭職,或者找老闆商量加工資,如果你要辭職,用人單位留你不會超過乙個月,如果降工資或者扣工資是違法的,可以到勞動局告他。

6樓:匿名使用者

就算降工資也要辭職,這種老闆留在那裡就是浪費青春,也浪費時間,根本沒誠信的老闆也不會做大的,趁早離開對你好

7樓:如夢活在當下

你想辭職,老闆降工資對你有什麼意義呢!反正你不幹了,降工資與你沒關係啦。

8樓:油墨噴碼機

還是早做打算的好,你的留下只是在為他爭取時間找人替代你而已

9樓:以太

辭職肯定有原因的,如果是因為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又何在乎降那最後一期的工資呢?

10樓:森森炎炎

你都要辭職了,降不降工資,沒關係吧

老闆降我工資了怎麼辦

11樓:墨汁諾

老闆變相降低工資可以保留相關的證據去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一、老闆變相降低工資

,勞動者可以以公司無故拖欠剋扣工資為由被迫辭職,並用快遞給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老闆之所以敢降你工資,很明顯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可能有明確的工資約定,空口無憑,必然百口莫辯,也只能吃啞巴虧了。

既然老闆想通過降薪逼你走,再留下來實無必要,走為上。

但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你有權主張以下權利:

要求老闆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時間從工作滿乙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否則,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13樓:舞韻

首先你確定兩個內容:

第一,老闆是因為你個人工作不努力或達不到公司要求而降薪。這也就是說公司是在勉強留用你(或者說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暫時留用你),也可以說是在公司實在招不上合適人選的情況下在臨時用你。我認為此時你應做兩手準備:

乙個是另找工作;另乙個是更加努力的工作,讓公司感覺到你的工作是在為公司創贏,對你工作的滿意不斷提高,便於日後老闆給你加薪。

第二,因公司整體原因而降薪。這其中可能會有拿你與公司同崗的基它員相比,公司認可能給你定的資高了,對其它人無說服力。如果這種情況話你不要做其它選擇,公司對你的工作應該是認可的,你只要盡心盡力做好工作就ok了。

至於合同的事,那要另說的,無論你在那個工廠做多久,只要入職在乙個月內是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問一下:

1、你是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因為像薪酬福利等勞動者的利益都規範在勞動合同裡,一般都是一式兩份,公司乙份,自己手裡留存乙份。這是一種法律依據。

2、公司降工資是否給過正式理由,如書面通知,還是口頭通知,這是最好小人一次,用手機錄一下,當做以後勞動仲裁的證據,這是很有利的。

3、問一下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不建議打官司,如果最後實在沒有辦法了,還是得到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為公司是出工資或者聘請律師來和你打官司,而當事人要浪費自己的時間、人力、物力等,這種代價與最後的收益相比,是不對稱的。

希望能夠幫到你!

15樓:律家保

您好,用人單位未經員工同意,私自降低員工薪資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6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擺明讓你走,如果你不走,老闆會瞧不起你。你現在能忍,就不怕過幾個月老闆把你工資降到4000,甚至更低嗎?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果斷走。

17樓:婧禕裙子

都是這樣的看見你要離職 就會找不同有理說東說西 反正工資也就沒有以前高了

而且工資說不定都不會給你發那麼多 扣那樣這樣的 比如全勤 績效之類的

18樓:bb假行僧

工資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雙倍工資

19樓:泰格科技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自己還是要有過硬的本事或手藝。

20樓:匿名使用者

五千也做,做好自然會公升,百忍成金。

21樓:

第一一九回:中鄉魁寶玉卻塵緣,沐皇恩賈家延世澤

22樓:

韓碑(李商隱)聽董大彈胡笳聲兼寄語弄房給事(李頎) [4]

想辭職老闆說要扣乙個月工資,我該怎麼辦??

23樓:愛死我的妻

只有到勞動局進行仲裁,資料越詳細越好。

24樓:法律實務研究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工資。剋扣工資是違法行為。

對用老闆剋扣工資的行為,你要態度強硬的予以反對,並告知你會向勞動部門投訴其違法行為,同時,如果老闆剋扣你的工資,經勞動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你還有權獲得所剋扣工資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惡意欺詐,不行就報警

26樓:寂寞才玩想離開

一般的廠都是這樣啊,怎麼辦。自離

27樓:

非法的哦!不行就去告他

辭職了,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28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9樓:仉楊氏勇碧

1、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上述兩種方法相對要快一些,如果還不行只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你所說的證據已經足夠了),因為按有關法律規定:

a.要證明勞動關係,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b.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d.《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如果你還不放心,再找幾個同事給你提供證言或書面證詞,就更保險了。

4、通過勞動仲裁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依據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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