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有哪些關於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2021-03-05 08:00:05 字數 5088 閱讀 5489

1樓:端木聞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施暴。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從駭人聽聞的高樓拋妻、縫妻會陰案,到暴打致妻子鼻青臉腫、體無完膚,到幾拳、幾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2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暴力應該說是乙個古老的現象,但是即使在西方,這種現象作為一種問題納入法律思考,也是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的,中國則更晚一些,20世紀90年代初才開始有了較多的研究和討論。這是因為家庭暴力不單純是一種侵權行為或犯罪,它總是和社會的傳統文化、家庭的倫理價值和人們的思想觀念交織在一起的,被有意無意地掩蓋起來,甚至被認為是正常的事情。而在中國改革開放日漸深入的過程中,有著13億人口,

二、三億多家庭的這樣乙個大國中,家庭暴力作為導致婚姻家庭破裂、家庭成員遭受摧殘、折磨的現象越來越不容忽視的情況下,法律,不可不把目光聚焦在這個問題上了。

目前,隨著社會的變遷、中國的家庭暴力現象不斷**驚著人們的心靈。根據2023年***釋出的《中國婦女狀況》***,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是由於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僅對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看,它還表現為對家庭中弱勢群體人權的嚴重侵犯。

人權不僅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還包括所有社會公民平等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體現在政治生活領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領域實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與相互尊重,才能為整個社會的人權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對家庭暴力的研究,不僅體現了對於已經受到傷害的和正在經受磨難的群體的關懷,更體現了對於他們人權的尊重,更有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

中國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僅表現為**決策部門和普通公眾對這一問題的忽視,還表現在學術研究上,缺少有關家庭暴力實證調查的資料,有關家庭暴力的**和闡述也不多見。而在實踐中,有關家庭暴力事件的報道日漸頻繁,受侵害當事人尋求司法保護的現象也越來越多,而司法實踐中有關部門在解決的觀念上很大程度尚未轉變,認為家庭內部之事,不便處理或無法可依,使得當事人求助無門。這種狀況不僅要求決策部門能夠重視這一問題,更要求學術界能夠研究並提供相應的標準,通過實證的調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應的預防對策,為立法機構制定和完善有關家庭暴力侵權和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論上的依據。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其相關因素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研究這一問題的出發點和規範的基礎。只有明確家庭暴力的範圍、形式及和其他暴力行為的區別,才能為實證的調查、原因和預防理論的研究提供基礎。筆者認為對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為發生在具有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家庭性是家庭暴力行為和其他暴力行為的基本區別。正是家庭成員的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具有隱蔽的特點,也使得人們對於家庭暴力的態度同對於其他暴力行為的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違法性是指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而對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行為的性質。正當防衛是阻卻家庭暴力違法事件的唯一事由。有人認為,如果出於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行為不屬於違法和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於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

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對於家庭暴力預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義,但不能決定家庭暴力的性質。

家庭的各種矛盾和衝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用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二)家庭暴力的嚴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必須強調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家庭暴力應研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衝突行為。家庭暴力不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為,還包括具有社會危害性,因刑法以外的方法進行處罰或者應當通過修改以後的刑法進行處罰的行為。

家庭暴力的外延應該比刑法規定的犯罪外延更為寬泛,這是因為家庭暴力不同於其他暴力行為,家庭暴力的實施人和受害人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關係,它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大多數情況下,不是表現為一次嚴重的暴力傷害,而是表現為長期的不嚴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現為肉體的傷害,而是表現為長期的精神壓抑。對於一次輕微的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如果不認定為家庭暴力,並由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介入處理,這實質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為,忽視了受害人利益的維護。因此,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一方面要強調其行為的嚴重性,否則家庭暴力行為的過於寬泛而失去理論研究和實踐處理的意義,另一方面,又必須強調行為的一般嚴重性,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三)家庭暴力的文化傳統性

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研究,不應該忽視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異,特別是中西文化的歷史傳統性、價值觀念和意識形態的差別。中國在19世紀被打破閉關鎖國的狀態之後,在西方文化和中國傳統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獨特的文化體系。中國在強調對個體人權重視的同時,更加注重集體人權的維護和秩序的穩定,在引入外來文化的同時,又注重傳統文化的回歸。

西方將家庭成員之間的大多數暴力行為都納入家庭暴力犯罪,並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資源加以規制。如對於婚內**的理解,在國外普遍認為是對婦女人權的嚴重侵犯,有的國家以**罪加以懲罰,而中國的學術界在這一問題上存在廣泛的爭議,司法實踐的判決也是相互矛盾。2023年姚某訴白俊峰**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強行與姚某發生性關係,不構成**罪。2023年上海青浦法院對一起婚內**進行審理,認定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構成**罪。

筆者認為,除非是非法婚姻關係,或者雙方已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式,不能將婚內**納入家庭暴力的範圍,否則不僅與人們的普通觀念有著巨大的差異,也不符合中國目前人權保障的實現。

(四)家庭暴力研究的重點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於所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但是在進行具體的家庭暴力研究時,我們既要關注所有家庭暴力的發生機制,價值衝突和應對模式,又必須有重點地研究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的,被害人處於明顯弱勢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國,針對子女對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對於子女的暴力,無論是立法的規定、司法機關的保護,還是人們的態度,都存在著很大差異。從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更應該受到我們的重視的是家庭中父母對於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對於妻子的暴力。

這兩種暴力的受害人遭受嚴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護不足,司法機關不願介入。對這兩種暴力行為的重點研究,有利於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於真正解決家庭中存在的暴力問題。

綜合以上因素,筆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屬於正當防衛的傷害行為,未造成傷害的長期暴力行為以及其他的長期虐待行為。家庭暴力原則上不包括夫妻之間的**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點是夫妻之間的暴力和父母對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筆者認為,在預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決不敢使用家庭暴力的問題,其次才是通過教育和社會的變革,使得人們從根本上放棄家庭暴力的觀念。所以我國家庭暴力的預防模式應當以司法控制為核心,建立社會的預防網路。

(一)司法控制為核心的基本內容

以司法控制為核心,就是要求國家的司法力量(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對家庭暴力施暴者進行懲罰,對受害人進行司法救助,從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乃至犯罪的發生,司法控制具有以下的特點。

公安機關擔負對家庭暴力司法控制的主要職能。對於家庭暴力的處理,既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又要考慮受害人的意願。家庭暴力不僅是乙個違法或犯罪的問題,它還涉及到家庭的存續與穩定。

我國實踐中對於家庭暴力的司法處理的途徑有二:一是對於構成刑法規定傷害罪和遺棄罪的案件,由公安機關逮捕,經過檢察機關的起訴,最後由審判機關審判定罪量刑,虐待罪只有受害人自訴,才能得到司法保護。

實際上,這兩種途徑都不利於家庭暴力的真正解決,這兩種方式者是要求暴力達到犯罪的的程度,再進入正式的司法審判程式,對施暴人進行定罪量刑。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常常遇到這樣的問題,那就是大量的甚至比較嚴重的家庭暴力發生了,受害人求助無門。筆者工作的法庭曾多次接待了這樣的群體:

父親被兒子打得頭破血流,但公安機關以這種情況屬家庭事務不便於插手為由,不管或推向法庭,而受害人又無具體的訴訟請求,或具體的訴訟請求只是要求將兒子關(拘留)起來,而這恰恰正是公安機關首選的或是職責許可權內的義務。再者就是妻子遭受丈夫的毒打,妻子找到公安機關解決,也是一樣被推向法庭,妻子在不想離婚的前提下也是要求法庭對丈夫予處罰,這同樣不是法庭的受案範圍,萬不得已,妻子提起離婚訴訟,才能將家庭暴力及所受到的傷害賠償一併交給法庭,作為法庭審理的案件。由此可見,很多受害人尋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為了制止家庭暴力,使其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現實的嚴厲的刑罰處罰,或者解散家庭。

對於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進行定罪量刑,特別是對生活壓力而產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於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僅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為被害人帶來了更多的現實生活問題。這種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對被害人的幫助,而是給被害人帶來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對於家庭暴力的處理,除了極為惡劣的暴力行為,應在遵循被害人意願的基礎上,由公安機關作為處理的主要機關。

這種作法的優點在於:第

一、既能使施暴人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產生心理畏懼,又能避免刑法嚴厲性的負面效應。第

二、公安機關的處罰可以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可以在較大的空間內,充分發揮其職權的自由裁量性,根據被害人的意願,進行拘留、逮捕移送。第

三、公安機關的處理具有簡單便利,方式靈活的特點。

目前,中國的公安機關對於家庭暴力的認識和處理的態度急需轉變。這首先要從立法上明確公安機關在家庭暴力處理中的職能和責任。無論是將來制定的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還是公安機關的內部規章,都應該將公安機關規定為處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機構。

其次,應轉變公安機關的觀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務糾紛的錯誤思想,根據被害人請求,警察應積極介入家庭暴力的處理。

(二)建立社會共同反對家庭暴力的網路

司法機關在控制家庭暴力中發揮著核心作用,但僅僅依靠司法機關的作用,只能從家庭環境上對家庭暴力進行控制。對於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和個體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長遠和根本的措施。這就需要社會的政策和各個職能機構相互協調,建立以司法控制為核心的全社會共同控制的社會控制網路。

具體內容為:

第一、公共政策的制定盡量考慮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公共政策的制定應充分考慮誘發家庭暴力的一些社會因素,比如弱勢群體,失業下崗,低收入等問題,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針對家庭暴力的防範政策。

第二、建立被害人尋求庇護和物質幫助的機構和場所。

第三、為被害人提供法律諮詢和進行法律宣傳的機構。

第四、社會調解機構作用的發揮。

第五、專門的法律援助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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