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院和人民法院哪個法院可以判的罪行更重一些

2021-03-04 06:28:34 字數 4991 閱讀 3534

1樓:匿名使用者

二者均有死刑罪,且都是最重 罪。

2樓:總依山傍水

人民法院會判的重一些

軍事法庭與人民法庭有什麼區別,適用什麼法律

3樓:匿名使用者

軍事法院(militarycourt)是國家設立在軍隊中的審判機關。

根據總政治部2023年頒發的《關於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所列案件的管轄範圍的通知》,軍事法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遺棄傷員案;虐待俘虜案。適用我國《刑法》中專門的軍人犯罪。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民事法庭適用《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民事案件的規定;刑事法庭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刑事案件的規定;行政法庭適用《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有完善的法律體系,自然也有專門的軍事法,軍事的立法、司法、執法、和相關人員單獨配備,這也就是軍事法院存在的必要性,軍事法不同於民法,既在憲法框架內,又有特殊性,有軍隊的地方,軍事法院是必須存在的。

軍事法院和民事法院有個很大的區別,在於他們審理案件的時間。

普通民事案件,不服審理結果的,可以提起上訴,**審理最高能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軍事法庭就不一樣了,軍事法庭審理案件的時候,初審就是終審,所有案件一次審理完成。審理案件並決定審判結果。在職權範圍內,軍事法院可以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的第一審,審判涉外刑事案件、 高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 。

負責二審、死刑複核、再審的審判任務。

軍事法院可以審理下面幾類案件:

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的軍內經濟糾紛案件和指定管轄的案件。

3、受理遺棄傷員案、虐待俘虜案。

4、軍人違反國家憲法、法律和軍事法。

4樓:灰灰的黑

區別僅僅是被告人的身份不同,如對方是在役軍人,就上軍事法庭。但如果控方是軍方以外的人或組織,那麼在軍事法庭上只參考普通法律,區別不大。如控方是軍方,那麼就參考軍紀。

比如臨陣脫逃,拒絕執行命令等,普通法律沒有這種條文,但在軍隊這就是犯罪。 軍事法庭和人民法庭只是審判物件不同而已,都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

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中有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些決定,主要供軍事法庭審判之用.審判的依據一般是刑法.

另外,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關係,而非隸屬關係.因此,地方各級法院法官不屬於**機關公務員.

6樓:張勇律師

軍人有更多的行為規範

7樓:喜泰狼

你可以想想當年蔣介石告少帥的時候少帥是什麼身份。他不是人民,而是天子。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與東京審判的由來2023年12月28日 星期四 15:26 國際軍事法庭是指專門打擊和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戰爭罪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由中、美、英、蘇等11國的法官組成。

2023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後,蘇美英三國外長於同年12 月16~26日舉行了莫斯科會議,議定並徵得中國同意:「設立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

依據《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蘇外長會議決定,2023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d.麥克阿瑟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2023年4月26日修正)。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由有關各國提名、經d.麥克阿瑟任命的11名法官是:美國的j.

p.希金士(後由m.克萊墨爾將軍接替)、中國的梅汝璈先生、英國的派特里克勳爵、蘇聯的i.

m.柴揚諾夫將軍、澳大利亞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

麥克杜哥、法國的h.柏奈爾、荷蘭的b.v.

a.羅林、紐西蘭的e.h.

諾斯克羅夫特、印度的r.m.巴爾、菲律賓的d.

哈那尼拉。威勃爵士被麥克阿瑟任命為庭長。

依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盟軍最高統帥指派之檢察長對屬於本法庭管轄權內之戰爭罪犯的控告負調查及起訴之責,必要時並予最高統帥以法律上的協助;「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之聯合國家皆有權指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據此,美國的j.b.

基南被麥克阿瑟指派為檢察長,同時兼任美國的陪席檢察官,其他各國指派的陪席檢察官分別是:中國的向哲浚先生,英國的a.s.

科明斯·卡爾,蘇聯的s.a.高隆斯基(後由其助理檢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亞的a.

j.曼斯菲爾德,加拿大的h.g.

諾蘭,荷蘭的w.g.f.

b.穆爾德爾,紐西蘭的r.h.

奎廉,印度的g.梅農和菲律賓的p.羅伯茨。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2023年4月29日接受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並於同年5月3日至2023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

判決書指出,日本暴行的證據為數眾多,不可能一一枚舉,法庭只能就確定大批**並虐待戰俘與和平居民的罪行及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戰爭犯罪的各種證據,作出一般的結論。

1.對中國人民的**:僅以「南京大**」為例,被殺人數就達20萬人以上,還不包括被日軍焚燒的屍體、投入長江或用其他方法處置的人。日本法西斯姦淫燒殺,劫掠財物,無惡不作。

2.對太平洋地區各國人民的**:他們曾在馬來亞的亞歷山卓醫院、泰國的瓊蓬角、荷屬東印度的望涯群島、蘇門答臘的庫達拉查、爪哇的加達爾巴士等100多個地方實施了大規模**,其暴行駭人聽聞。

例如:日軍將婦女**後,把汽油澆在她們頭上點火焚燒。

3.拷問和其他非人道待遇:日軍在其鐵蹄所及之處,對被拘禁的俘虜與和平居民實施了慘無人道的酷刑,包括烙刑、電刑、懸吊、坐釘板等。

4.解剖活人和吃人肉:實施解剖活人暴行的不僅有日本軍醫,還有其他軍人。

如在菲律賓,日軍抓住了乙個年輕婦女,將她的乳房和子宮割去。2023年底,日本第十八軍司令部曾發出命令,讓部隊吃盟軍的屍肉。

審判結果:判決28名被告全部有罪。

絞刑(死刑):東條英機、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賢

二、廣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名;

終身監禁:荒木貞夫、梅津美治郎、大島浩、岡敬純、賀屋興宣、木戸幸

一、小磯國昭、佐藤賢了、嶋田繁太郎、白鳥敏夫、鈴木貞

一、南次郎、橋本欣五郎、畑俊

六、平沼騏一郎 (死於獄中)、星野直樹等16名;

有期徒刑:重光葵 (7年)、東郷茂徳 (20年)等2名;

判決前病死:永野修身(2023年1月5日病死)、松岡洋右 (2023年6月27日病死);

免予起訴:大川周明(精神異常)。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關於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律檔案。《盟軍最高統帥部特別通告》的附件。2023年1月19日公布,同年4月26日修訂。

憲章共5章17條,主要內容是:①法庭應由6~11名法官組成,由盟軍最高統帥在日本投降書各簽字國所提名之人選及印度與菲律賓共和國的代表中任命,並指派其中一人為庭長;全體法官過半數出席構成法定人數,但須有6人出席方可**;法庭實行多數表決制,如雙方票數相等,則庭長的投票為決定票。②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分或團體成員身分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犯;凡參與策劃或執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計畫或陰謀的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對任何人為實施此種計畫所做一切行為均應負責;被告所處職位及所奉**或上級長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責任。

③盟軍最高統帥任命的檢察長負責進行並支援對遠東戰爭罪犯的起訴;任何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的聯合國家均有權委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④法庭依公正審判原則和程式進行審判,被告有權親自或由其辯護人代行辯護,但法庭有權拒絕由被告自行選任的辯護人或代為指定辯護人。⑤法庭有權判決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認為適當的其他刑罰;判決應公開宣布,並應遵照盟軍最高統帥的命令執行;盟軍最高統帥有權隨時減輕判決或加以某種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據該憲章,由中、蘇、美、英、法、荷蘭、印度、加拿大、紐西蘭、菲律賓和澳大利亞11國代表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2023年4月~2023年11月對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東京審判。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舉行了對在押日本戰犯的瀋陽審判和太原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了一些重要的國際法原則和制度,對戰爭法以至整個國際法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軍事法院的職權?

8樓:第三文明人

軍事法庭(英語:court-martial,cm),亦可譯為軍法審判、軍法裁判、軍法會議等。軍事法庭是依照軍法審判關於軍事組織的犯罪,如軍隊,或者在軍事組織下的成員犯罪(如軍人)的法庭。

複數以上的軍事法庭,即可組成軍事法院(military courts)。

世界各國對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權(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的界限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將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判,有的是僅保留戰時軍事法庭;而有的國家是依照軍人所犯罪行區分至普通法院審或軍法審,更有國家是將軍法審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至於物件部分,有些國家是包含軍眷,或者是平民若觸犯軍法時,亦得移送軍法審判。

有些國家的軍事法庭在基於機密需要下,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或者不設定陪審團;一些國家在軍人判刑未確定前,會先做出拔除軍銜、勒令退伍、拘束其人身自由等處罰。

9樓:boy張銘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是全軍最高端法院,他的職權範圍是,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的第一審

審判涉外刑事案件; 高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 。負責二審、死刑複核、再審的審判任務。

大軍區級軍事法院為第二級。大軍區、軍兵種軍事法院包括各大軍區軍事法院、海軍軍事法院、空軍軍事法院、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解放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 但沒有設立二炮部隊軍事法院。這是中級層次的軍事法院,他的職權是審判副師職和團職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審判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案件;負擔上訴、抗訴案件的審判。

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第**。 包括軍級單位軍事法院,省軍區軍事法院,艦隊軍事法院,大軍區空軍軍事法院,在京直屬部隊軍事法院等,其職權是:審判正營職以下人員,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下刑罰 。

上級軍事法院授權或指定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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