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能將裁定和決定混用嗎 請具體說一說吧

2021-04-27 05:10:04 字數 3606 閱讀 8406

1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裁定和決定,是人民法院在

審理案件過程中或者審理結束後,根據事實和法律,解回決案件實答體問題和訴訟程式問題,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處理決定。

決定與判決和裁定的區別如下:

1.適用物件不同。判決用於解決實體問題,裁定部分用於解決程式問題,部分用於解決實體問題,而決定只用於解決程式問題。

2.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作出判決和裁定,而決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別作出。

3.效力不同。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關機關和人員依法可以上訴或者抗訴,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決定無論由哪一級、哪乙個公、檢、法機關作出,均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和抗訴。

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乙個客觀乙個主觀 不能,裁定針對的是程式性的事實,而判決針對的是實體性的權利。

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根據對案件的不同處理需要使用判決,裁定和決定

3樓:淮安浙江人

判決用於解決實體問題,裁定部分用於解決實體問題,部分用於解決程式問題,而決定只解決程式問題。

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作出判決和裁定,而決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別作出。

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或者裁定,有關機關和人員依法可以上訴或者抗訴,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決定無論由哪一級、哪乙個公檢法機關作出,均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訴和抗訴,即使允許復議的,復議也不影響決定的執行。

法庭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對案件延期審理

4樓:home好人乙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法院就決定延期審理徐沛喜**案作出回應

二次**將依法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2023年05月13日21:58   法制網

今天,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法院就「淮南大通區法院決定延期審理被告人徐沛喜**一案」作出回應: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合議庭認為該案應當延期審理,遂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5月25日二次**時,法庭將依法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庭審過程中,辯護人孔維釗當庭提出申請兩名新的證人出庭作證。

在核對第一位證人身份時,正在旁聽庭審的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柴國武發現,此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程式違法,遂安排法警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遞交合議庭。合議庭經評議認為本案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延期審理,遂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審判長宣布休庭後,辯護人提出反對,經審判人員對相關訴訟參與人解釋說明,延期審理是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決定,二次**時法庭將依法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徵求控辯雙方的意見,該院確定於2023年5月25日上午9:30在第三法庭進行第二次公開**審理。

5樓:撒荌言曉曼

【僅供參考】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審理日期後,或者在**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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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6樓:昔鈺鬱靜安

你說的延期審理,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一是案件審理期限上的增加,如原來審理期限是6個月,延期到9個月,或者12個月;二是**時間的改變,案件總的期限不變,只是原定的**時間推後了。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因為案情疑難複雜,經過院長批准就可以延期;第二種情況,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合理的理由無法按時出庭,或者辦案法官因特殊情況無法**,都可以另定**時間。

7樓:屠倭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審理日期後,或者在**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

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五十五條 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第四百五十六條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乙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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