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企業哪些帳戶不能查封凍結扣劃

2022-01-21 18:25:10 字數 6613 閱讀 1175

1樓:小肥肥

1、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扣劃:這類賬戶或者資金,其性質屬於國家所有或者國家用於特定用途,或者為了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規或者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不得凍結、扣劃。

2、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5號),第34條:

「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3、社會保險**不得凍結、扣劃:依據:《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的通知》(法19號)「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

擴充套件資料:

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注意事項: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內控制度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的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

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

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金融機構應當妥善儲存登記表,並嚴格保守有關國家秘密。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涉及內控制度中的核實、授權和審批工作時,應當嚴格按內控制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不得拖延推諉。

金融機構對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完備的,應當認真協助辦理。在接到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後,不得再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於收貸收息,不得向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幫助隱匿或轉移存款。

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查詢存款手續後,有權機關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守秘密。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完畢凍結、扣劃存款手續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單位或個人。

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的資料應限於存款資料,包括被查詢單位或個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資料。

對上述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權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抄錄、複製、照相,但不得帶走原件。 金融機構協助複製存款資料等支付了成本費用的,可以按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2樓:鄭益能律師

在民事執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3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對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賬戶不能查封凍結扣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規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關於不能凍結扣劃的存款種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的通知第三十條進行了大體的概括。其明確列舉對下列賬戶和款項,不得凍結:

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2、特定非金融機構備付金;

3、封閉dk專用賬戶(在封閉dk未結清期間);

4、商業匯票保證金;

5、投資者保障**、保險保障**、存款保險**;

6、黨、團費賬戶和工會經費集中戶;

7、社會保險**;

8、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9、住房公積金和職工集資建房賬戶資金;

10、人民法院開立的執行賬戶;

11、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賬戶的存款。

4樓:百變小櫻

職工工資帳戶不能封凍

法院執行經濟糾紛查封帳戶什麼時候強行劃款?

5樓:aa微湖來客

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4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2、社會保險**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的通知》(法19號)規定: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不得用社會保險**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下屬企業的債務。各地人民法院如發現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228號)「規定: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採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於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各地人民法院應對已審結和執行完畢的經濟糾紛案件做一下清理,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覆》(銀辦函[1996]30號)規定:

信用卡賬戶不同於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採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5、**財政經費賬戶:不得對**財政經費賬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可以執行**財政經費以外賬戶內的存款。

依據:《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註釋[2001]8號)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6樓:可靠的

總得要給對方履行還款義務的時間吧,否則乙個程式不對,你沒什麼事,法院要倒霉了。

7樓:輪滑老師

凍結是有期限的。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是六個月,超過六個月不續凍將自動解除凍結。

8樓:逍遙觀人生

法院執行經濟糾紛查封帳戶什麼時候強行劃款,聽候法院通知

賬戶被法院凍結之後,卡里的錢全部劃走嗎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全部劃走。

只是凍結,不會劃走,你就是取不出錢,也轉不了賬。

如果沒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上的判決結果來執行,法院又凍結了銀行資金,如果還查到您的車子、房子等動產不動產,進入強制執行階段,銀行資金會由法院劃撥,動產不動產會查封拍賣,但這些都是在判決結果中的限額以內的。

凍結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凍結主要出現在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產保全措施與執行措施之中。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財產查封凍結的期限分三種,一般是一年、兩年和三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擴充套件資料:

凍結財產的規定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儲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十一條 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辦理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

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第十五條 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

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十六條 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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