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管轄原則有哪些?

2025-05-08 14:40:03 字數 2905 閱讀 4195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兆埋。

中華人民共和橡胡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梁猜攔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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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離婚糾紛訴訟之一審法院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原告應向被告住野滾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森並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此脊跡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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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管轄原則是:級別上由基層法院管轄;

地域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的,一般需要到被告方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伏芹訴訟。

起訴離婚的,需要攜帶以下材料:雙方的身份證資訊、離婚證、起訴狀與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

根據法律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御廳譽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鎮段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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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伏運塵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悄滾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缺禪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糾紛管轄原則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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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舉迅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原則。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一、離婚糾紛管轄的具體規定。

1、被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後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原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二、離婚訴訟正銷此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這是由於我國的離婚管轄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應當鬥悄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各地法院在級別管轄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離婚案件由基層即個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夫妻雙方有爭議的財產超過了5000萬元,一審就需要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當然絕大多數案件的離婚管轄法院,一審都是在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裡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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