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婚姻締結地有管轄權嗎,離婚案件法院管轄情形有幾種

2021-03-04 06:12:56 字數 5035 閱讀 9208

1樓:陳秋娟資深律師

一、離婚案件法院管轄一般原則。

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確定即可。

①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法條解決了絕大多數案件的管轄問題,條款中有兩個名詞「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如何釋義,最高院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條)

就公民住所地中解釋中提到的「戶籍地」,由於現實生活中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法律又給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a被告被登出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原告、被告均被登出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案件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

② 下列案件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規定,均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就上述規定,需要注意:原告未離開其住所地居住,按照上述規定確定管轄。如原告離開了其住所地,則上述管轄原則按以下方式處理: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8條)

③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原告在起訴離婚時,有義務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關被告去向的證明材料。如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對被宣告失蹤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失蹤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生效裁判文書。

④ 軍人案件的管轄。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條)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

三、涉外離婚的案件管轄。

⑤ 居住在境內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提出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5條)

⑥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3條)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4條)

⑦ 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6條)

⑧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⑨ 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四、夫妻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後就財產問題提起訴訟的管轄。

⑩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離婚案件法院管轄情形有幾種

2樓:**的豬

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也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中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ー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規定中的離開住所地,指的是沒有變更住所地才可以適用,但已經將戶籍遷出並已落戶,那麼就屬於變更住所地,在變更後的住所地亦為其經常居住地的情況下,則應該由變更後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除了上訴規定外,離婚案件中由原告住所地管轄的主要情形有一下幾種: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案件涉及不動產財產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涉及不動產的財產分割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樓:賞洶逷

離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轄:

一、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離婚的訴訟;

2、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û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情形:

1、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λ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û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情形:

1、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 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何確定離婚案件的管轄地

4樓:華律網

一、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二)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三)被告被勞動教養;

(四)被告被監禁;

(五)被告均被登出城鎮戶口。

三、下列情況適用離婚訴訟管轄特別規定: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案件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被告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七)、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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