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單位至今已經工作滿8年,09年簽定了乙個3年的勞動合同

2025-05-06 12:30:05 字數 4427 閱讀 6925

1樓:笑語

你好:1、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登記表,正常情況下是應當由你進行申請填寫的。你文中的「中心」是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嗎?

如果是你可以理解為他們有違約傾向?但是如果「中心」不是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你可以不用理會。

2、一般情況下,如果你沒有收到明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你儘量不要申請勞動仲裁。若以該登記表去申請,恐怕會證據不足,可能你單位也不會承認,到時你可能會比較被動。

3、勞動合同的解除等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的規定,即使違約成立,應當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是雙倍支付經濟補償,不存在補償未到期的工資。

2樓:楊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上述你都沒有違反的話,公司單方面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補償你經濟損失,工作滿一年者按1個月支付,未滿一年而6個月以上者按乙個月支付,需補償你8個月的薪資。

某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簽了兩年的勞動合同

3樓:宇小律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乙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 不簽訂勞動合同 ,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我與一單位勞動合同是兩年一簽,2008年1月1日開始,今年年初又續簽了兩年,11月提出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

4樓:

你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理解是錯誤的,根據你的描述,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你自己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以維持或者提高原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或降低原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那麼單位才要支付你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樓:網友

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除非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6樓:做乙個有趣的中國男人

你提出辭職,單位是不用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

7樓:網友

不可以。合同期滿給予補償是設定了前提條件的,建議你仔細看看四十四條和四十六條。

我是01年在一行政單位打工06年單位和我簽了一年期限勞動合同。07年又續簽了一年。08年再次和我簽了二年半

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加班費可依法提出請求,但要提供相應的證據,用人單位否定的,由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據。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申請,給予調查處理。單位應該給予你每年乙個月的工資補償。節假日沒有證據不好確定。

我在某單位幹了十年以上,勞動合同是這樣的:開始是和原單位籤的一年一簽,簽了五年半,合同到期了單位...

10樓:監理師

你這個情況很複雜,我辦理分析一下:

1.我有一段保險沒有斷了就是外包工那一段我想問一下向我這種情況誰給我交是原單位還是外包公司?

這個要找外包公司。現在的單位不會管的。

2.要是補償應給我幾個月的?

按照現單位的情況,應該補償你4個月的工資。

3.我之前那五年合同到期當時也沒給我補償,那幾年還有什麼說法沒?可以和後面的四年累計在一起算嗎?

之前的5年,原則上應該是由原單位補償的。等於你中間又換了單位;不太好追究。但你可以行現在單位提出,要求補償。看單位怎麼說。

4.我勞務派遣合同還沒到期原單位就又和我簽了合同這是怎麼回事合理嗎?

這個屬於合同變更,如果你自己同意就是合理的。

但變更時你應該讓勞務派遣公司補繳社保和解除合同補償。但現在一而不太好追究了。

總結:把這四年的補償要回來。原來的要多少是多少。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公司你直接去勞動仲裁。

1.你合同到期,原單位給你退工單,說你是個人原因,當時你就該提出來,這樣可以得到賠償金,做了幾年賠幾個月的。

這段時間外包也沒和你籤合同,社保也沒交,那肯定給你打工資吧,你得收集這種工資憑條,還有一些同事的證明,證明你是在這家公司工作的。她不給你交社保,你就去告它,外包什麼呀,合同都沒有的,誰知道外包給誰了,就告你原單位!並且這段時間裡的醫療費用什麼的一起算進去,因為不交社保醫保卡里就沒錢,這些費用是應該要算的。

正式用工的乙個月內要籤勞動合同的,不然後面開始要付雙倍工資,你就說你幹了多少個月吧,乘以2.

和你簽了三年,要是沒給你交社保就直接拿著合同告。另外你明明簽了三年為什麼09年又和原單位簽了呢?有正式的退工單嗎?

到現在的合同,它又不和你簽了,就該賠償你補償金,這個到底賠幾個月的我還真不好說,你直接去當地的社保局問問,是不是能連之前做的年限一起賠了。

還有照理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說白了就是你不嚴重違紀違規,就不能再開除你了。其實你算是連續工作的,但是你和勞務公司簽過一次合同。你去社保局把情況和他們說說,肯定會得到支援你的。

雖然我答的不怎麼完善,還是歡迎你追問的。

2009年到2010年,用工單位兩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12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乙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交保險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乙個。

法律依據。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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