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3-05-08 23:50:03 字數 2166 閱讀 8520

1樓:北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樓:北京律師薛媛

第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經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違反用人單位制度;違反相關法律。

5樓:賀立徵

1 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2 因違反公司規定的。

3 因民事或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逮捕或拘留的。

6樓:茂森

這很嚴重一般的公司是合同到期時在踢了你。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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