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離職證明上不留下原單位電話呢?

2023-03-14 09:35:05 字數 2329 閱讀 9477

1樓:當hr遇見家庭教育

首先你期望的確實是一件好事,但是法律是支援勞動者的,不然也不會有那麼多的仲裁案件。

其次,從你的描述,用人單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部分,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屬於正式合同的一部分,要正常繳納社保,你們不繳納,給員工乙個把柄。

最後,作為人事部,你要學會看人,這樣的人他肯定是有很多細節的問題,你需要在面試的時候就篩選掉!

2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證明上面主要需要標明的是員工的姓名,身份證以及離職時所處的崗位資訊,還有離職的原因,最後要有企業的公章,其他的內容就不是強制性要求,所以可以有也可以不有,但是企業為了規避以後的麻煩,估計會留的。

3樓:暗騎士佳亞

先說個問題,試用期是本來就應該有社保的,你沒有補是你的失職公司應該處罰你而不是求職者。如果按勞動法在試用期過後補上社保不就沒有問題了嗎?所以還是你的失職。

至於離職後補償按勞動法就可以了,你們公司首先違法還怨員工找仲裁,如果你們一直按法律辦事那員工怎麼會找仲裁,找仲裁也沒有用啊。

所以,我看你們單位就快破產了。

4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證明上面不需要留有原單位**,只要原單位的人事部蓋上公司離職專用章既可。

原單位離職證明沒有怎麼辦

5樓:肖紅律師

一、原單位離職證明沒有怎麼辦。

1、原單位離職證明沒有辦法如下:

(1)補辦,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回原單位進行離職證明補辦,即使是被開除也可以請求出具乙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申請背調,如果本身沒有離職證明,求職者可以向新單位申請背調,以確定自身不存在合同糾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原單位離職證明不給開怎麼辦。

1、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如果原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該怎麼辦

6樓:悟藍貳梅梅

很多大公司,尤其是外資企業對應聘人員是否自由相當重視,因為非常害怕今後有用工方面有法律糾紛。

1、與原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所以,像小鄭遇到的這種情況,如果簽訂有勞動合同,單位應當協助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單位拒絕辦理以上手續的,小鄭就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可以同時請求賠償單位由此造成損失的。

2、未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很多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例如,用人單位稱試用期滿,合格再簽合同,但是員工在試用期滿之前離開原單位了;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很可能用人單位會以「沒有事實的勞動用工關係」為由,不出具「離職證明」。

這時,可以與新單位說明事實:你在前單位工作的性質屬於「試工期」還沒有簽訂正式合同,所以也不能開出離職證明。事實上,進入乙個單位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又是辭職離開了該單位,這一段經歷不會計入一般工齡,也就沒必要把這段經歷以「過去式」向應聘單位公開,而可以第一次找工作的新應聘者身份向應聘單位推介自己,即可避免應聘單位要求你出具離職證明的被動。

因為自己畫蛇添足,會平添很多手續上的麻煩。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辦法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

1、公對公:請現單位人事部門的同事,持現單位介紹信或公函,與本人一起到原單位開離職證明,至少可以使你現單位人事部門的同事知道你已經離職;

2、本人寫乙份離職事實和責任保證書給新公司,至於是否被承認,需要跟新公司協商;

3、利用原單位的人際關係,靈活、妥善的解決。

最後,也要再次提醒像小趙這樣換工作的人士,要學會保護自己,要有勞動合同,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濰坊律師、濰坊公益律師、濰坊免費律師諮詢、濰坊法律諮詢、濰坊免費法律諮詢、濰坊律師事務所、濰坊優秀律師**。

7樓:幹人事的張哥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這事由不得公司任性。

8樓:詢

問他要,或者有辦法開,我。

辭職一年多了,還能回原單位開離職證明嗎

如果之前離職沒有開具過的,單位是有義務開具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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