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限會不會重新計算,取保候審的期限怎麼算

2022-10-07 14:10:06 字數 5892 閱讀 1608

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因此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 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繼續進行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工作,不得不斷。另一方面,由於法律規定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 機關應抓緊有限的時間進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後,應當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收集證據,而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並且,如果在偵查過程中收集到 了新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則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作出變更或者解除。監視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區域,是一種比較嚴厲的強制措 施,但公安司法機關不能因此就放鬆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更不能中斷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本條規定,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據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下列情況下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1.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即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恢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法律規定的期限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應當自覺遵守。,:

一旦法定期限屆滿,必須立即解 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並有義務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 位。 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由檢察長決定。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並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或者蓋章,***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

解除取保候審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 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93條規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在辦案實踐中,原決定取保候審機關需要解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時,應當由辦案部門製作《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製作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通知書,並且及時通知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在《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中首先要用 簡練的文字闡明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理由、依據以及取保候審的時間、保證人的情況,如果是以保證金擔保的,要說明交納保證金的數額。

然後根據犯罪嫌 疑人的不同情況,闡明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和依據。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要根據嫌疑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敘述。因撤銷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審的,要說明撤銷案件的理 由,如案件事實已經查清,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等,因對犯罪嫌疑人作其他處理(如勞動教養、少管等)而解除取保候 審的,要說明案件事實已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依法已作其他處理等。

對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批准解聊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並通知執行取保候審理的派出所。

2樓:大紅談法

取保候審一般沒有重新計算的規定,只是有規定撤銷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期限怎麼算

3樓:華律網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申請取保候審可根據案件訴訟階段向相應的辦案單位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4樓:戚廣利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樓:張偉傑律師

從辦案單位決定取保候審之日計算,就是取保候審決定書顯示的日期,期限12個月。

取保候審期限是從哪天開始計算

6樓:貓雲

一般從嫌疑人在公安那裡簽訂取保候審的文書那天計算第一天,計算方式準確到天,即使是今天23時簽的也把今天當作第一天

取保候審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

7樓:戚廣利

取保候審應當從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之日起計算時間。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8樓:在百花洲梳妝的千頭椿

從你獲得取保候審了算

取保候審期限已到案子說還在偵查,會被收監嘛!

9樓:濟南律師郜勇

取保候審期限法律規定是不超過一年,可實踐裡經常出現公安機關取保後,到了檢察院又取保重新計算一年,到了法院又重新取保再計算一年。

你這種情況取保候審已經到期了,應該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你確定是檢察機關給你取保候審的話,就去檢察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向該機關控告申訴部門申訴吧。

10樓:戚廣利

涉嫌犯罪行為,公安局應當依法立案,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符合條件的讓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以後,進行正常的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然後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後判刑。

11樓:

只要自己不做違法的事情,也沒必要有太多的擔憂。

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的規定是怎樣的

12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證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因此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 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繼續進行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工作,不得不斷。另一方面,由於法律規定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 機關應抓緊有限的時間進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後,應當積極開展偵查活動,收集證據,而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並且,如果在偵查過程中收集到 了新的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則應當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作出變更或者解除。監視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區域,是一種比較嚴厲的強制措 施,但公安司法機關不能因此就放鬆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更不能中斷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本條規定,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據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下列情況下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1.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即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恢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法律規定的期限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應當自覺遵守。,:

一旦法定期限屆滿,必須立即解 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並有義務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 位。 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由檢察長決定。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並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或者蓋章,***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

解除取保候審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 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93條規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由原決定機關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在辦案實踐中,原決定取保候審機關需要解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時,應當由辦案部門製作《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製作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通知書,並且及時通知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在《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中首先要用 簡練的文字闡明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理由、依據以及取保候審的時間、保證人的情況,如果是以保證金擔保的,要說明交納保證金的數額。

然後根據犯罪嫌 疑人的不同情況,闡明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和依據。解除取保候審的理由要根據嫌疑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敘述。因撤銷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審的,要說明撤銷案件的理 由,如案件事實已經查清,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等,因對犯罪嫌疑人作其他處理(如勞動教養、少管等)而解除取保候 審的,要說明案件事實已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依法已作其他處理等。

對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批准解聊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並通知執行取保候審理的派出所。

取保候審以後要多長時間算徹底沒事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解除取保候審,並不代表案件結束,只有收到撤案決定書,才能表示案件結束。解除取保候審是指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被取保候審人刑事責任而取消取保候審的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除取保候審有三種情形:

一是發現對被取保候審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主要適用於已經查明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三是因變更其他強制措施而解除,這種情形主要是因為被取保人違反了取保候審應遵守的規定,有可能發生社會危害性,或其取保候審的特殊條件(如病癒、哺乳期已滿)消失而決定逮捕的。

14樓:又又的i吧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為一年。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不是代表你沒事了,你還要接受檢察院法院調查,還要等檢察院審查,和法院審判。最終,判完刑就意味著強制措施結束。取保候審階段就結束了。

但是,判刑結束後,具體是緩刑還是拘役,還是罰金,還是實刑,就知道了,等接受完刑罰後,你就沒事了。

拓展資料: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管理:

1、交納

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不同刑事訴訟階段需採用保證金形式決定取保候審的,由處於該訴訟階段的案件承辦機關根據職權責令提出。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擬就的具體保證金數額應由上述機關的主管負責人簽字批准。為便於執行,在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布責令前,應提前向其或願代其交納的近親屬或其他人足額收取確定的保證金現金(以人民幣為法定交納貨幣)。

在向其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書》的同時,責令其本人填寫《取保候審保證書》(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監護人填寫),以保證其在候審期間履行保證義務,方可對其執行取保候審。

2、收取

對收取的保證金要設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1)建立保證金專用賬戶,由司法機關的財務部門單列科目。

(2)保證金的收取手續應當做到憑證齊全,單據完備。具體方式可採用三聯專用收據,其中:一聯交繳納人收執,一聯由案件承辦人附案卷,一聯存財務部門備查。

(3)收取的保證金應由主管負責人審核後,按金融管理規定,逐筆及時送繳開戶銀行統一儲存,以備提取。

3、處理

保證金的處理,是決定保證金財產最終歸屬的法律行為。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將根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不同表現,分別作出退還全部保證金或沒收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具體為:

一種系犯罪嫌疑人違反保證義務的,由司法機關製作《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向其送達,並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作為罰金收入,依法上繳國庫,收據附案卷備查。另一種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保證義務的,取保候審結束後,由前述機關向其退還全部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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