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職工患了腎病的重大疾病怎么賠付

2022-09-30 16:45:03 字數 6076 閱讀 6891

1樓:帳號已登出

1、實際參加工作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3個月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6個月醫療期。 2、醫療期享有權利:首先,單位不可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的70%的病假工資,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的疾病救濟搜尋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樓:開安福

走醫保,按照醫保的規定比例進行費用報銷。

腎病大病怎麼報銷

3樓:

1全部你好,《規範》明確要求保險行業使用統一的重疾定義後,成年人重疾險產品的保障範圍必須包括25種重大疾病中發生率和理賠率最高的6種疾病.今後凡是叫「重大疾病保險」的險種,至少必須能保這6種疾病:

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急性心肌梗塞

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或腎臟移植手術祝身體健康

4樓:長沙普濟醫院

看你醫保的型別,和所在地區

5樓:

一般醫院也會有相關的部門,可以詳細的諮詢一下。

6樓:青島靜康循經護腎

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費用大。由以上統計結果可以看出,參保職工年度內血透費用人均在6萬以上,居民在以上。病人目前每週只進行二次血透,如果病情加重,血透次數將增加,且需每年進行持續維持**,透析費用將會不斷增加。

在職職工,在上班期間得了重大疾病,單位怎麼負責任

7樓:

在職職工,在上班期間得了重大疾病,屬於工傷範疇(因工作原因受傷或屬於職業病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應當負擔的責任如下:

1、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1級到10級傷殘,傷殘等級在5-6級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和傷殘等級7-10級勞動合同期滿本人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負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傷殘等級5-6級本人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能適當工作的單位應該支付工資,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傷殘津貼。

在職職工,在上班期間得了重大疾病,不屬於工傷範疇的享受醫療期的待遇。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醫療期公司應當負的責任:

1、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助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間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外安排的工資,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按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

8樓:麻木

在職職工,在上班期間得了重大疾病不屬於工傷,單位沒有責任,需要自己承擔,重大疾病屬於身體原因,非工作原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9樓:十點自習室

回答在工作期間受傷的一般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患職業病的;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提問在上班期間,查出癌症的情況下,公司應當付有什麼責任

還請您能答覆我,謝謝

回答如果在上班期間查出癌症這種情況只能通過工傷鑑定去鑑定癌症是否與職業有關,如果是職業造成的癌症,那麼屬於職業病,也是屬於工傷範疇。如果不是職業病,那麼只能按照醫療保險可報銷重大疾病去報銷。

提問如果不是職業病公司就沒有任何補償和責任了嗎?

如果因為癌症死亡了,公司有沒有相應的補償和其他,謝謝

還請老師回覆我一下,謝謝

麻煩你說話可以嗎,回覆我一下,謝謝

回答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患了癌症,如果公司沒有解雇你,那麼**費用符合醫保報銷的部分可以通過醫療保險報銷。

更多18條

10樓:鑽誠投資擔保****

一,允許請假治病

二,要看此病和工作有沒有關係。如果沒有,你公司處於是自己員工,該幫幫。如果有,那公司要承擔一些責任。還要賠償。

三,如果病治好了,仍然能工作的,不能辭退。如果不能勝任的,要發放一些補助

員工在職期間患了腎病,公司是否有責任賠償醫療費

1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除非有證據證明患腎病與工作性質或工作環境有關。

否則,公司不對員工患腎病負責,也無需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

國家職工患重大疾病可享受單位哪些補助

12樓:金玉滿堂

單位給職工買了社保,那麼單位不需要給職工任何補助。

13樓:

如果單位夠有人情味的話,會發營養補助

在職員工得了重大疾病,作為工廠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0

14樓:諾諾百科

不屬於工傷自己承擔,屬於身體原因,非工作原因。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

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

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

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15樓:姑蘇晨風

工廠要承擔40%,一般都這樣的。--------在中國

1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的話,廠裡才要承擔

17樓:黃世福

那你為什麼多此一舉回答問題?

18樓:

這得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建議你去找當地或者上級人社局的 負責勞動保障這一塊的部門具體去諮詢

職工在職期間患重大疾病,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

19樓:阿哲

職工在職期間因患有重大疾病,並在規定的醫療期間進行**等情形時,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患有重大疾病的員工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第四十條第一項等法律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真心祝願患者能早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法律)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律)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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