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急,該合同條款是否還有效

2022-07-30 09:35:07 字數 6132 閱讀 6341

1樓:韋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此條沒有說明「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約定甲方門面所有權轉讓乙方無條件交還門面的條款違反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你可按合同期限經營,不受該約定條款的約束。

補充:第一條已經約定為定期租賃,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條,約定租賃權可以轉讓,是對第一條法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規定的排除,是違法的,所以無效。

說明:在所有權不轉讓的情況下,單獨授權他人行使出租權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委託他人行使出租權,另一種是直接出租給他人。無論哪種情況,租給第三人都構成對你的違約。

2樓:敢不敢不卡

在租期內轉讓給別人時,首先你有優先在同等條件下購買的權利,其次即使他將房子轉讓給別人,你也可以繼續租到租期結束。

上面這種情況是沒有約定的情況下。

第二條根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你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對自己有權約定的事項約定,當然也可以排除你有權處分的權利,也就是說約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因此給你造成損失,你有權要求賠償,另外需要給你乙個準備的時間讓你搬走。

該合同條款是否還有效

3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當初合同中的同意甲對乙的房屋進行裝修的時候,有不有對裝修進行補償的約定,沒有補償約定,乙就不該對甲進行補償.

因為同意甲對房屋進行裝修並不表示就要對甲進行裝修補償.房屋是乙的,他有權利讓甲裝修,也有權利不讓甲裝修.同意裝修,只是給甲提供方便.並不是同意裝修後的款項有甲來承擔.

如果約定得有裝修補償,那甲就要執行約定.甲解除合同後,補償還是有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有效

即使解除合同依然有效

該合同是否有效?

5樓:律g師

土地轉讓程式: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

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

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

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製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

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

認真核對原批准檔案、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6、審批

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

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儲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備註:1、如為協助法院執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依據法院提供的裁定書(判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其中所載明的宗地四至面積籌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可以不經被執行人同意。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經審查批准,補交出讓金後方可轉讓;或收回國有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黨政機關、公益事業單位劃撥土地轉讓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3、轉讓合同應經過公證。

4、有關資料採用影印件時,應與原件核實並予註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分立者應為原同一單位或家庭成員,且單位所有權性質不變;更名者應為同一使用權人。繼承的須提交繼承文書或公證文書等。

繳納有關費用後,繼承、分立、更名可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直接進行變更登記。夫婦共同購置的房地產,可以設定為共有財產,經申請可參照更名辦理。

6、企業改制土地變更實際上一種轉讓行為,通常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原則上需轉讓審批。

簡單的回答可以幫到你,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6樓:飲水思源

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程式有問題,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但村委會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有過錯,因此,你可以要求村委會進行一定的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分以下幾種情況:

1、合同簽訂之後,任何一方為了己方利益,採取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盜竊合同進行合同修改或偽造的,合同修改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

2、合同簽訂之後,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後,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並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希望採納

8樓:矜持的盡頭

土地的轉讓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書面同意後,才有效。地役權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須通過登記予以公示。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租的如是農用地則轉租合同無效因變更土地用途,原合同要看過才知道怎回事

10樓:律師

這樣看你和村委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建議帶著合同等相關的材料當面諮詢律師。

11樓:我恐乃恐龍離我

合同有效,甲的**行為無效.

構成表見**.法律為了維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即本案中的某**公司)承認這種合同是有效的.否則的話,每個交易主體都不能信任對方提供的資料,這就是在事實上增加了市場經濟中交易主體的義務,對市場的效率是極大的打擊.

這也是任何市場不允許的,損害了整個社會的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 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本案屬於甲超越**權所為的行為,嚴格的說甲的**行為是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在法學中,"效力待定的行為"屬於廣義的"無效行為",故給出上述本案的回答.

合同條款是否有效?

12樓:做好法律人

首先,可以理解車進停車場停車,停車場收費,雙方法律關係應為一種保管合同。其次,該停車場停車收費的有關規定,既保管合同的內容是停車場一方以其**上條款為合同內容的,該內容固定是一種格式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等有關規定,格式合同提供一方應當對免除已方責任、限制、加重對方責任等條款盡提示義務;另,如格式合同內容涉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該條款無效。

據此,根據你所述情況,首先停車場對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未盡提示義務;其次,該格式合同規定的免除已方責任,並且其在管理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故其**上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關於停車場免責的條款是無效的。a可以要求停車場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在訴訟理由中應同時提出如上應認定免責的格式條款無效理由及合同法的相關依據為宜。

這個合同條款是否合法?

13樓:_羅欣

你提問中的陳述比較概括。問題補充中的條款還是比較細緻的。做乙個區分:

1、合同中具體包括三方面的責任:

(1)給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財產損失

(2)乙方自己人員的安全事故和財產損失

(3)造成第三方的的安全事故和財產損失

其實第(2)(3)項,不需要約定,依照法律也是這樣。但是約定了並沒有壞處,如果違反法律規定,該條款無效而已,這就是為什麼大多合同不管現行法律規定如何,盡量把有利己方的條款都寫上去。

2、該條款中將有關的舉證責任全部置於乙方身上,實際上沒什麼效力。因為舉證責任具體如何分配由法官遵照民訴證據規則執行,特殊情形有一定的裁量權。

雙方合同約定,根本沒法對法官產生效力,也不可免責。

3、但是對於內部責任具體承擔分配還是有效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該條款並無違法之處。

如果乙方有異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合同一旦簽訂,該條款即確定有效。

15樓:楊文戰律師

這約定並不違法,本來施工單位對施工就應該承擔責任,除非事故是由於發包方造成的。

雙方對於事故原因的舉證進行約定也無不可。

16樓:饒天纂

等於沒有約定因為本身就是照抄法律的。

就算沒有約定施工單位也 是負全部責任 的。

合同中有不合法的條款,合同是否有效

17樓:帝國づ月長石

用人單位不得收取畢業證原件,因為這個屬於個人私有的合法財產。但是單位可以要求其交乙份影印件,那是合法的。

合同裡,存在違法或者和法律相牴觸的條款,則視其無效,就算簽定了,以後出現糾紛的,依然可以判定為無效。

如果有異議,可以不簽,或者簽訂後向勞動仲裁部門反映。不過,就算不反應,以後出現糾紛,該條款一樣無效。

18樓:匿名使用者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

2、用人單位收取被聘用者的畢業證違法。

3、合法條款有效,即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19樓:匿名使用者

某此條款無效,合同仍舊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 10

20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是有效的,且根據合同的約定,甲方不得再向乙方、對方司機及車主追究其他責任。雖然,合同牽起到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但對第三人而言,約定內容並未限定他們的權利,反而是保護他們的條款,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基於雙方的合意達成的協議,該合同是有效的,但合同條款中限制一方合法的權利,乙方取得違約金是基於另一方行使合法權利的基礎上,明顯不合理。再者,合同一般要有對價,建立在平等,公平的基礎上,而這裡一方主張違約金,是基於對方違反合同義務,而本合同中甲方的義務是不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所以,該違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因此,該合同是有效的,但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

以上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山東寧海律所律師。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乙份協議書,雙方簽字生效。

請問此同業競爭協議條款是否有效?急!!!!

23樓:丁桂林律師

如果競業限制協議條款符合法律規定的,出自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會對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產生拘束力。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限制其同業競爭的協議,意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但競業限制協議必須滿足一定條件才會對雙方產生拘束力,否則勞動者可以選擇履行或者不履行。普通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規定經濟補償條款的敬業限制協議,勞動者有選擇履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利,也有不予履行的權利。因此屬於效力待定,並不一定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競業限制協議需要規定經濟補償條款,否則其效力待定,並不絕對對雙方產生拘束力。若未規定經濟補償條款,勞動者履行後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勞動者可以選著不與履行。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上市公司的利益。

這樣,如果乙個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存在有同業競爭的事實,那麼在證監會便很難獲得通過。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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