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下可以開除學生嗎,學校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開除學生,哪些不可以?

2022-06-15 15:35:05 字數 5116 閱讀 8274

1樓:

不能。正常上課才算曠課,補課不是正常上課,當然不算曠課。「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所涉及的已不僅僅是受教育者與學校的內部關係中形成的權利,而是已經涉及到了削奪公民的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

受教育權,已經超過了處分的性質所決定的應有限度,理應屬於行政處罰。而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這種在《行政處罰法》中沒有列明的行政處罰種類,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這種處罰規定,更沒有將這種「處罰」權明確授權給學校。

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學校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是一種越權行為。學校是沒有這種權力的。

既然學校的這種處分是越權行為,那麼,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程式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即使是把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理解為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只能」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但對學校依據法律的授權而又超越法律授權範圍作出的「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理應按行政訴訟受理。

同時,對實體問題的處理結果,即這種處分應否撤銷,也就不言而喻了。再看看前面關於重慶某高校兩大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處分的案例,結論就應該是:「學校的處分不是行政處罰,但其處分卻削奪了行政處罰方可削奪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已超出了法律授權的處分的限度,屬越權處罰,因此應屬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這就是需要通過修訂《教育法》(據悉目前正在修訂《教育法》)或出台相應的行政法規完善的問題。筆者現在所說的學校無權開除學生,是指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的現實狀態。對犯有非常嚴重錯誤,甚至觸犯刑律的學生,當然可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筆者初步認為,在修訂《教育法》時,應將授權學校作出的處分種類明確界定,比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因為這類處分只是學校對受處分者的內部否定,並未涉及到被處分者的基本權利,為節省司法資源,對學校的處分可規定為不可訴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見到分高就......唉.....

3樓:萬事寶

乙個高中上不上的了

自己報名參加高考不就行了

4樓:

肯定不能...

現在的社會...唉...制度需要改革了

5樓:花花劇啊

主要看你們學校的校規。

有空好好看看。

我高一的時候喜歡惹事。

我就愛看那東西。

看看有啥漏洞麼。

後來老師想不要我。

真還沒抓到啥把柄。

6樓:兮哈元素

沒有這權利

補課屬於正式行課外

7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表示氣憤

請假嘛~誰沒有什麼三長兩短的

你成績也很好

舉報教育局是件好事

怎麼就被校方做為小辮子抓起來了呢

很不好我支援你的做法

若你不需要補課

被迫是沒有用的

曠課~有證據麼?

記錄很有可能是偽造的~或者是被放大的

我曠課都沒有人知道的~

法治社會不能由他們亂來

等你官司打贏了

就轉個更好的學校~

補課還有理了~應該小心翼翼

怕被別人發現才對

學校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開除學生,哪些不可以?

8樓:月黙

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開出任何學生的。同時,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以自行制定學校的規章管理制度,這個是學校享有的自主管理權,但是這個規章制度是不可以違反國家基本的法律法規,比方說教育法之類的,否則是無效的。

9樓:段成

我前幾天剛被學校開除了,理由是曠課一節,我是借讀生,報名時和學校說了,曠課一節就開除,上了兩年學之後無意間曠了一節課結果就真開除了,現在正在和學校打官司,學校真沒人性!

10樓:匿名使用者

開除學生僅適用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方法,包括高中、大學階段。義務教育階段是嚴禁開除學生的,因為義務教育是國家強制性的教育,是適齡兒童必須接受的,一旦開除,那就等於剝奪了學生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加上《義務教育法》27條規定: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還有第57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

1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義務教育法》第27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由此可見,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對於成績差、品行不好的學生,學校和老師應當給予幫助,不能歧視,更不能任意給予紀律處分,甚至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須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並聽取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學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由他們進行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近年來,學生被學校開除學籍的事件屢屢發生,這不免使人感到十分痛心。我禁不住疑惑,學校可以開除學生嗎?答案顯而易見,不行!

第一:從責任的角度看,學校不應該開除學生。 任何人活著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什麼是學校?學校是學生接受教育、獲得知識的地方。 學校發現學生有違紀違規的行為後,首先想到的不是怎樣讓學生改過,而是怎樣懲罰學生。

學校把校規條條框框制定得清清楚楚,然後把校規當聖旨,按照上面的要求尋找證據證明學生的錯誤,然後懲罰學生。這是學校該有的態度嗎? 學校的責任是什麼呢?

管理學生、教導學生、傳授學生知識,學校要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學生。學校在沒有培養好學生的情況下開除學生,這個學生的知識沒有學好,道德上沒有得到善誘,錯誤也沒得到改正,再加上被學校殘忍拋棄後受到的打擊和創傷,他的德智體都沒有發展好,把這樣的學生直接丟給社會,學校履行了其作為學校的職責和義務了嗎? 一般的商業機構有權力開除任何人,因為商業機構是以利益為目的的。

但是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難道僅是為了取得學生的學費嗎?作為乙個教育機構,就該有教育機構的特點,履行教育機構應盡的義務,教育的目的和宗旨決定了教育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教育機構要承擔的責任。從這一意義來說,不管學生犯了什麼錯誤(不違反法律的錯誤),教育機構開除學生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學校都沒有承擔責任,又何以要學生承擔那麼嚴重的責罰呢?學校把一切罪過歸於學生個人,這種做法對學生來說公平嗎? 第二:

從適度的角度看,學校不應該開除學生。 犯錯誤的人自然要接受應有的懲罰,但是任何懲罰都應該適度,都不應該違反人性。 學生,不管是小學生、中學生還是大學生,都是沒有走上社會的孩子,都還沒有成熟。

學生選擇學習不就是為了學習知識和學習怎樣做人嗎?由於認知和心理上的不成熟,他們不夠理智容易衝動,也容易犯錯,打架鬥毆、曠課逃學、考試作弊等等都是他們不夠成熟的表現。學校制定校規規範學生的行為是應該的,但是把還不成熟的學生開除,這種懲罰也太殘忍了吧!

開除學籍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學校拋棄了該學生。無論學生做錯什麼,學校都有權對其進行懲罰,一般的懲罰都是基於還把他當作這個學校的學生的基礎上的。

但是一旦開除,那就是一種拋棄,拋棄就是學校不要該學生了,所以已經無所謂他是否改過了。 將心比心,如果是自己的子女犯了錯,你們會這麼輕易地拋棄他們嗎?中國歷來以「仁義」為道德標準。

子曰:「仁者,愛人!」偉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一生以「愛滿天下」的理念教育育人。

何謂「愛人」?面對孩子的過錯,我們首先應該諄諄教誨、循循善誘而不是簡單的拋棄。 電影《乙個都不能少》相信無人不曉吧,劇中那個小老師的執著精神真令人感動,她也不過是個孩子,可是她知道不能拋棄任何乙個學生的道理,執著地找尋退學的每個孩子。

這部電影的魅力不就是它揭示了這樣乙個深刻的教育理念:學生不應該被拋棄,乙個也不能少。 學校何以謂之學校,學生何以謂之學生,學校究竟讓學生「學」什麼呢?

僅僅是為了獲得一張畢業證書嗎?如果說開除學生就能做到讓他們學會誠實做人成為有用的人才的話,學校是可以行使這個權力的。顯然,這不是教育的初衷,也不是教人成才的最佳方式。

第三:從懲罰的目的看,學校不應該開除學生。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

學校制定規矩和違規懲罰措施的目的是創造乙個良好的學習氛圍和學習環境,讓學生遵守一定的紀律的最終目的不只是讓人懂規矩,而是在規矩中培養高品德、高素質人才。可是,有了既定的規矩,學校直接開除學生,而不是通過寬容政策和道德感化把他們拉回這規矩之內,這是正確的行為嗎?開除學生不只是一種趕盡殺絕的懲罰手段,也是一種威脅學生的手段,這種手段早已超出「懲罰」這個度。

《普通高校管理規定》中紀律處分的種類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這份規定中有開除學籍的種類,證明這份規定並沒有完全考慮到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的特點以及犯錯誤的學生的利益,其本身就存在著違反人性的缺點,沒有完全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

犯了錯誤總要受到懲罰的,就拿作弊學生來說吧,如果不處罰他們對其他認真學習的學生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一般學校對作弊學生的處理首先就是成績歸零,然後記過、留校觀察,最嚴重的就是開除學籍。作弊者成績歸零就已經不構成對其他學生的威脅了,也就不存在不公平了。

記過等處分也已經很嚴重了,可是偏偏有那麼多學校還是不肯罷休,說什麼寫檢討認真思過就會寬大處理,最後還是直接開除學籍。《普通高校管理規定》是有規定學校在一些嚴重情況下可以開除學生的學籍,但是《規定》中說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某些學校非要那麼執著地實行最嚴重的懲罰嗎? 學生作弊、找人代考等等確實不對,可它畢竟不是什麼十惡不赦的大罪,學校非要開除他們的理由究竟是什麼呢?

懲罰他們的方式有很多,讓其他人引以為戒的方式也不止這一種,如果學校想要殺一儆百,也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這種方式雖然可以起到一定威懾作用,但它治標不治本,不可能杜絕學生的作弊行為的。 規矩是用來規範人的行為的,但是如果為了遵循規矩而扼殺人性,那麼這個規矩本身是不是就不夠合理呢?

既然這個規矩太殘忍了,我們要做的不是死守,而是靈活運用。 既然學校不應該開除學生,但是違紀的學生必須給以一定的懲罰,這既是出於對該生犯錯的教育,也是對他人引以為戒的約束,也是一種公平的原則。但是,學校的處罰為什麼一定要與學歷、學籍掛鉤呢?

學校完全可以實行一種更為人性而且更具有教育意義的方式處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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