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提前月通知解除合同,就給多半個月工資,這樣對嗎

2022-04-10 17:00:04 字數 6104 閱讀 8433

1樓:

不合法,工作乙個月內必須籤勞動合同。從乙個月後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

你們公司這種情況一般不屬於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以他其實沒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是乙個月的事情。

你可以要求從未簽合同乙個月後每個月雙倍工資的賠償,還可以因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雙倍的賠償金。

找公司協商,還可以找勞動局處理。

望採納!

2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用人單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是要多支付乙個月工資的。

如果提前通知了,就不需要支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9月12號和我提出,然後讓我交接下到下週三,工資幫我結到這個月底,下週三是17號,超過15號的工資結算到月底,合理合法!

但是,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必須另外補償乙個月份的工資額!

公司裁員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如果沒提前乙個月通知,是不是賠償的金額再多給乙個月工資是嗎?那如果

5樓:職場spring老師

經濟補償金額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而定的,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與是否提前乙個月通知沒有關係。

且有些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所以題目中公司和員工簽訂的提前乙個月通知的協議受否有效,也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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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裁員程式合法的,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不需要再多給乙個月工資。

但是合法裁員的,必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如若沒有,則不屬於合法裁員,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7樓:於金龍律師

回答經濟補償金額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而定的,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與是否提前乙個月通知沒有關係。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且有些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如: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所以題目中公司和員工簽訂的提前乙個月通知的協議受否有效,也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用謝,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提問如果沒違反勞動合同,也沒提前乙個月通知,入職不足半年,最多能賠償多少呀

回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不用謝,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

更多12條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因為雙方認可了

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解除合同,員工應該怎麼辦?

9樓:

看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或者依據是什麼。

10樓:效忠於我的祖國

如果老闆要將員工解雇!就必須將所有的工資全部結清!如果不讓老子幹了,還不給老子錢!你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找他麻煩了

11樓:北京周甲德律師

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

12樓:攝影與街拍

您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提供補償金。你每在公司工作一年,公司就需要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您的補償金,不滿一年滿六個月以上的視為一年,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立即辭退員工未提前乙個月通知怎麼賠償

13樓:

這種情況屬於違法辭退,用人單位在交接日仍然應當支付工資,同時應付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雙倍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4樓:

用人單位立即辭退員工未提前乙個月通知的且並不是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應該給與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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